配送服務協議

2021-03-04 03:04:31 字數 4393 閱讀 3219

合同編號: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2023年4月日於北京市豐台區簽署: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北京***快遞****(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相互支援、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承辦貨物配送業務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特簽訂本協議: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項服務1、2(選擇第4、5項服務的,需另行簽署協議 ):

1、 貨物投遞(配送)服務:乙方自指定地點提取貨物,並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

1.1 送貨服務(正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貨地點提取貨物,並送達甲方指定客戶地點的配送服務;

1.2 上門取貨服務(反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指定客戶地點提取貨物,並送達甲方收貨地點的配送服務;

1.3 換貨服務(雙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貨地點提取貨物,送達甲方指定客戶地點,並自甲方指定客戶地點提取貨物,送達甲方收貨地點的配送服務;

1.4 拒收退回服務(雙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取貨地點提取貨物,在送達甲方指定客戶地點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客戶未簽收而將貨物退回甲方指點收貨地點的往返配送服務。

2、 代收貨款服務。

3、 保價服務。

4、 倉儲服務。

5、 分揀包裝服務。

從2023年4月日起至2023年4月日止,本協議到期後自動終止;如雙方擬繼續合作,須重新簽署協議。

1、投遞(配送)範圍:***配送區域(含***及與***合作的配送公司)

備註:全國配送區域不包含港澳台及上海崇明三島

2、投遞(配送)時限:

普通配送時限(自乙方收到貨物的第二日起計算):

1、乙方可向甲方客戶提供pos機刷卡服務,如乙方提供pos機服務的,甲方按單筆刷卡金額的 0.5 %支付手續費;pos機刷卡金額以乙方出具的刷卡記錄明細作為對帳依據,如雙方對資料存在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2、手續費結算方式:按自然月結算,結算週期與本協議約定的配送費結算週期相同(詳見本協議第六條第1款第1.2項)。

3、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有權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推廣使用pos機具,一方有權經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而提前終止本條之約定,自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15天屆滿,本條款終止,雙方進行結算;自本條款終止之日起,雙方不再承擔本條款約定的義務。

4、本條款的終止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1、配送費:

1.1、送貨服務費用標準:

1.2、拒收退回服務費用標準:拒收退回配送費= 同位址送貨服務的配送費×80%

1.3、上門取貨、換貨服務費用標準:上門取貨、換貨配送費= 同位址送貨

服務的配送費+(同位址送貨服務的配送費×50 %)

說明:首重為2千克,不滿2千克的,按2千克計算;

續重不滿1千克的部分,均按1千克計算(例如:貨物重量4.3千克,首重為2千克,續重按照3千克計算);

計費重量取貨物實際重量與體積重量較大者【體積重量(千克)= 長×寬×高/6000(長度單位:(厘公尺))】。

2、保價費:

保價費 =保價金額(宣告價值)× 保價費率,其中保價費率為0.5%

▲乙方收取的保價費用依照甲方對配送貨物的宣告價值為準。鑑於乙方無法對配送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核實,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配送貨物的實際價值來申報宣告價值。

▲保價貨物的賠償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即:如甲方貨物的宣告價值高於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乙方不對超過其實際價值的部分承擔責任;如果甲方貨物的宣告價值低於實際價值,則乙方不對實際價值超過宣告價值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代收貨款手續費:

代收貨款手續費 = 實收款全額 × 代收貨款手續費費率。其中,代收貨款的手續費費率為1%。

1.1 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及收費內容進行收費;

1.2 以自然月為結算週期,乙方每月5日前與甲方進行上個月業務結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結算賬單》明細後2日內與乙方進行核對和確認。甲方確認資料無誤後10個工作日內以支票(只有北京同城可收)或匯款方式將配送費、保價費支付給乙方。

代收貨款手續費、pos機手續費按自然月結算,結算週期與本協議約定的配送費結算週期相同。手續費、配送費和保價費於每期配送費結算完畢後一併開具發票。

3.1相關定義:

3.1.1 代收貨款,是指乙方應向客戶收取並轉交給甲方的所有妥投訂單的應收款總額;

3.1.2 返款金額,是指乙方應轉交給甲方的代收貨款扣除代收貨款手續費後的金額。

3.2 結算週期:

以自然週為結算週期,乙方每週一與甲方核對上週一至上週日的妥投訂單及返款金額,核對無誤後,乙方於每週三付款;乙方付款前,甲方需將蓋章齊全的《返款確認函》原件交付至乙方,否則乙方付款順延。

法定節假日期間,所有結算、付款均順延至法定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乙個工作日繼續處理。

甲乙雙方依據本協議而產生的所有款項往來,均須匯入雙方指定賬戶內,雙方確認賬戶資訊如下:

4.1 甲方賬戶資訊:

賬戶名稱

賬號開戶銀行

4.2 乙方賬戶資訊

賬戶名稱:北京***快遞****

賬號:110060194018010048407

開戶銀行:交通銀行北京東單支行

4.3 任何一方變更賬戶資訊,均須提前15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如因未履行該通知義務,而可能導致的風險,由未履行通知義務一方承擔。

▲保價與賠償:乙方為甲方配送的貨物提供保價服務,由甲方根據配送貨物的實際價值和賠償要求,自行評估並選擇。雙方均明確知曉:

保價業務的選擇與否對於配送貨物毀損、滅失之後的賠付標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約定賠付標準如下:

自乙方接收甲方貨物後,在乙方投遞(配送)過程中:

1、甲方已保價的貨物,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貨物丟失或全部損毀(包裝材料破損除外)的,乙方按照保價的宣告價值及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賠償;內件短少或部分損毀的,乙方按貨物的宣告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本協議所稱配送貨物的「實際價值」或「實際損失」,是指配送貨物本身的成本**或損失,不包括基於配送貨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市場機會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或特殊商業價值損失。

2、甲方未保價的貨物,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貨物丟失或破損(包裝材料破損除外)的,乙方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乙方賠償的限額為每千克最高不超過20元且每單最高不超過2000元。

3、貨物配送過程中因乙方責任造成貨物丟失、破損的(如發貨後15個自然日無任何客戶延遲派送要求、送達資訊反饋以及雙方未完成退貨交接,則預設為丟失),乙方應在貨物丟失或破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給出處理意見。如逾期未答覆或提出理賠要求的,視為甲方放棄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如乙方對甲方的理賠要求有異議,應在收到索賠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確認。

4、貨物配送過程中因乙方責任造成貨物丟失、破損的,甲乙雙方就實際損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且甲方提供完整的賠償材料後,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賠付,其中賠付標準見前述理賠條款的第1、2條。甲方獲得乙方賠付後,獲賠貨物相關的權利轉移至乙方所有。

5、因甲方自行提供的包裝材料原因造成貨物在投遞過程中破損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1甲方委託乙方配送貨物時,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1.11如實申報配送貨物內容、數量、宣告價值等配送貨物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稱、位址、聯絡**等資料。

1.12妥善包裝配送貨物,對於易碎品更應加強內外包裝,做足一切措施保障配送貨物安全運輸。

1.2不得寄遞一切法律法規禁止郵寄的物品。

1.3除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外,乙方對於配送貨物的安全、質量、環保、權利瑕疵等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需要確保配送貨物的內容符合下列要求:

1.3.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於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

1.3.2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與第三方約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標準;

1.3.3配送貨物不會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沒有侵

犯任何第三方的智財權。

1.4甲方向乙方作出上門取貨服務及換貨服務指示的,甲方須明確取貨內容及取貨驗收標準,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取貨並配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如貨物出現取貨驗收標準以外的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1.5甲方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乙方服務費用,不得以理賠尚未結束或部分款項有爭議為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擅自抵扣當期應結算的無爭議費用。

1.6甲方的員工為甲方寄交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該行為視為甲方行為,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經公司蓋章或指定代表簽字為由,否認甲方員工代為寄交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為。

甲方應明確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協議的各項內容,以促使其員工利用工作之便寄交、接收甲方物品或個人物品時,了解本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1.7如甲方同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之間存在買賣等商業交易關係,且配送貨物屬於該商業交易標的物的,則甲方在交付配送貨物前,需要將乙方承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賠償標準等相關事宜明確告知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並彼此就商業交易相關的損失賠償和責任承擔方式達成共識,同時,甲方需要採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於遭受配送貨物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提出的索賠或訴訟風險,如因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向乙方索賠或提起訴訟造成乙方損失的,對於超出本協議約定賠償標準的部分,甲方同意對乙方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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