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配送服務合同

2021-03-03 22:25:16 字數 4664 閱讀 4649

採購方(甲方

供貨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餐飲配送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1 乙方配送的餐飲產品數量、規格、**和供餐標準等具體詳見附表。附表中餐飲產品的具體採購需求數量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1.2 附表所示**為餐飲產品綜合包乾單價,該等單價均已包括(但不限於)餐飲產品加工製作、稅金、利潤、包裝費、服務費、材料費、配送費等乙方完成本合同項下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該等價款不因原材料****等任何因素而調整。

2.1 本合同有效期從【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2.2 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內,若甲方需乙方繼續提供產品/服務的,甲方將發出續訂合同的通知,否則,合同期滿後自動終止,但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存在未完成服務的,合同期限順延至乙方完成服務之日。

2.3 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可根據乙方每月配合度或甲方滿意度調查或專案實際情況隨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甲方通知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即時停止相關工作。

乙方已開始進行或/和完成的相關合格工作,甲方應據實結算。甲方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乙方後至甲乙雙方完成結算前,有權要求其他公司為甲方提供餐飲配送服務,乙方應積極配合。

3.1 甲乙雙方於每月日前完成上月餐款對賬工作。乙方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經甲方代表驗收且簽字確認(該驗收或確認僅係對產品數量、品種、規格的認同,且僅作為乙方提請甲方付款的依據,並不免除乙方對所供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責任)後,乙方應於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等額發票。

3.2 發票經甲方財務審核無誤後,甲方以月結方式,一次性將乙方餐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第3.3條中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甲方轉賬成功即為甲方履行支付義務完畢。

雙方約定價款結算的月結日為每月【】號。

3.3 乙方銀行賬戶資訊如下:

戶名開戶行

賬號4.1 餐飲產品質量

4.1.1 乙方提供的餐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以及深圳市有關餐飲行業食品安全及食品衛生的所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標準。

4.1.2 乙方使用的所有原材料應有正規合法的**渠道,不使用假冒偽劣產品、不使用過期變質產品、不使用無牌無證產品。甲方指定乙方使用的大公尺為品牌,麵粉為品牌,食用油為品牌。

4.1.3 乙方應保持廚房、配餐中心操作間內的場地清潔衛生(包括地面、檯面、設施裝置及自來水池等),配餐結束後乙方應將餐具用品、剩飯、剩菜等及時運離現場,並將配餐現場和餐廳清理乾淨。

每週進行消毒和大掃除,保證配餐間的整潔乾淨和無 「四害」及異味。

4.1.4 乙方需按照甲方代表提出的意見對餐飲產品的質量和口味及時做出調整。

4.2 配送服務質量

乙方需保證其提供的餐飲產品配送過程中不會發生汙染、變味、變質、受潮、破損、洩漏等影響餐飲產品質量的情形。

4.3 包裝質量

乙方對餐飲產品所做的包裝材料應為潔淨、安全、完整、美觀的。

4.4 以上標準的執**況乙方均需無條件接受甲方的隨時檢查。如乙方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將被視為違約。

如發生食物衛生安全問題,包括但不限於腹瀉、嘔吐、中毒等事件,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4.5 若因乙方餐飲產品存在質量或安全問題而需進行鑑定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要求鑑定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甲方協商共同委託同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逾期,甲方有權單方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乙方應對該鑑定結果予以無條件確認。因產品鑑定所產生的鑑定費由責任方承擔;若雙方均有責任的,鑑定費由雙方按責任比例共同分攤。

5.1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將甲方所需餐飲產品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即【】。

5.2 甲方指定【】為履約代表,乙方指定【】為履約代表;依照雙方之交易習慣及方式,乙方履約代表向甲方做出的任何簽收行為即視為乙方行為,無須乙方另行確認。

5.3 乙方配送至甲方時,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提供的餐飲產品進行檢查,如發現乙方所提供的產品存在數量、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補足、拒收、退貨直至解除合同;因乙方餐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予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且由此造成延遲交貨的,乙方還應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

5.4 因乙方餐飲產品的質量問題而發生的退貨,乙方履約代表應及時簽收,而且,乙方應無條件按照甲方的書面通知要求**,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扣除相應貨款、追究其違約/賠償責任。由於乙方履約代表未能及時簽收或拒絕簽收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而導致其發生毀損或滅失的,概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5.5 在甲方履約代表簽字確認收貨前,乙方應承擔餐飲產品所可能產生的一切責任及風險。

5.6 乙方配送的產品經甲方履約代表驗收後,甲方履約代表在交貨單上簽字確認即視為甲方完成收貨。但甲方該等驗收合格、收貨確認僅作為乙方申請付款的依據,並不免除乙方對所供產品應承擔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6.1 甲方權利

6.1.1按本合同有關約定及國家以及深圳市有關餐飲行業食品安全及食品衛生的所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標準等要求,對乙方食品的質量、衛生、包裝、服務質量、進貨渠道和現場人員的管理等進行隨時檢查,並要求乙方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內容進行整改。

6.1.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見調整包括但不限於餐飲產品口味及服務方式等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提供的產品/服務。

6.1.3有權根據乙方每月配合度或甲方滿意度調查或專案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除跟據乙方實際工作結算外,不承擔任何其他費用。

6.2 甲方義務

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

6.3 乙方權利

按本合同約定按時結算餐費。

6.4 乙方義務

6.4.1乙方須提供合法的資質證明,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並將影印件(蓋章)交由甲方留檔。

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須將乙方人員的身份證、技術等級和健康證等資料提供給甲方審查,並將影印件(蓋章)交由甲方留檔。

6.4.2乙方必須按照雙方約定的菜式、份量、時間、地點和份數配送快餐。

6.4.3乙方須保證其提供的餐飲產品衛生,安全。

6.4.4乙方人員在工作時須統一穿工作服、戴衛生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6.4.5乙方在甲方現場服務的人員需遵守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並聽從甲方的指揮。

6.4.6 乙方在服務期間,應加強對甲方員工的口味評估及滿意度調查,保證其提供的餐飲產品符合甲方員工的要求。

6.4.7 乙方跟進甲方員工廚房內部操作區,應嚴格遵守甲方員工廚房的水、電、燃氣管理制度/使用規範。

乙方使用甲方員工廚房,應對甲方所有的裝置(詳見附件:《甲方裝置清單》)及乙方提供裝置進行區分(詳見附件:《乙方自供裝置清單》)。

乙方應妥善使用甲方裝置。合同期內,乙方自供裝置由乙方自行維護。合同終止或解除的,乙方撤走其自供裝置。

7.1 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屬乙方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冊;同時,甲方還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7.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餐飲配送(包括但不限於:餐飲產品不符合本合同及甲方質量要求而甲方拒收、退貨、換貨等)或未提供有效發票的,每延遲半小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當天餐飲產品總價款百分之二的違約金;延遲達兩小時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當天餐飲產品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並另行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賠償費或罰款、財產損失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律師費、交通費等;下同)。

7.3 若乙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導致甲方承擔相關責任或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費或罰款、財產損失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律師費、交通費等)。

7.4 乙應負責甲方提供其使用的裝置的日常維護。若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甲方裝置毀損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

若前述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所予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還應另行賠償。

7.5 若甲方無故延遲付款,甲方應按每延一日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延遲部分的逾期違約金。

7.6 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的乙方違約情形外,因乙方其他違約而致使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若前述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所予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還應另行賠償。

7.7 若乙方餐飲產品因存在侵害其他第三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智財權、經銷**權等)的情形,致使甲方遭受相關主體索賠或處罰以及被採取限制性措施的,乙方應賠償由此所予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賠償費或罰款、財產損失費、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公告費、交通費等),乙方應於接到甲方的書面索償通知後5日內予以全額賠償;逾期,則乙方還應按每延一日以應償付額千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違約金。

7.8 上述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若乙方尚未與甲方進行結算,則甲方有權在應付乙方結算款中直接扣除相應額度。

8.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颱風、海嘯、洪水、火災或其他天災、戰爭或任何其他類似事件。

8.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盡可能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該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方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程度。

8.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定期及時地告知對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現狀,如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8.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暫時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止,並且無需為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的影響。

8.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提供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或其他適當機構)出具的證實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證明,如其不能提供該等證明,對方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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