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秋季《經濟法學高起專》期末考核答案

2021-03-04 02:57:11 字數 3175 閱讀 7789

一、名詞解釋(每題4分,共20分)

1、經濟法

答: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國家在對市場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以及在對整個市場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動產

答: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位置而不改變其性質、形狀和作用的物。

3、無因管理

答:無因管理是指一方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主動為其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4、章程

答:章程是任何乙個公司都必須具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一種書面法律檔案。

5、要約

1答:要約,是要約人(offeror)向特定相對人發出的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具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

二、簡答題(每題10分,共50分)

1、無權**的法律後果分為哪幾種情形並展開詳細論述。

答:(一)經被**人追認而有效,這種追認是以默示方式而作的追認。即被**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這種情況下,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人承擔。

(二)拒絕而無效。即被**人明確表示拒絕這種**行為,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人承擔。

(三)因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人承擔。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必須在被**人追認前才能實施。

2、物權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有以下三點。

(一)當事人非依物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能創設物權。物權必須由法律設定。所說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物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應包括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物權不得由當

事人隨意創設,當事人在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

(二)物權的內容和效力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規定。非依物權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物權內容,而是通過當事人設定的權利內容不具有物權的效力,只能作為債權發生效力。

(三)物權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確定。一般而言,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未登記不發生物權的變動效力;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除非有相反約定,交付即發生動產權利變動效力。

3、試說明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實的區別與聯絡。

答:法律行為指的是當事人有意識的法律活動;而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如**,人死亡等。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構成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確認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現象。如繼承就是因為人死亡而引起繼承法律關係的產生。

4、按照新公司法,股東出資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是什麼,並舉例說明。

答:首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其次是可以依法轉讓;最後是法律不禁止的。所以,新公司法實施以後,股權可以估價,也可以轉讓,同時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因此股權可以作為出資。

同樣債權可以估價,也可以轉讓,也沒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出資,當然也可以了,只要符合上述那三個條件就可以作為股東出資。

5、論述合同成立的意義。

答:(一)

合同成立是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條件。合同如果尚未成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並未形成,合同是否有效就無從談起。

(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標誌。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於多數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種情況下,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是一致的,合同成立即標誌著合同的生效。

(三)合同是否成立是確定不同責任的依據。合同不成立,存在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法律責任問題,更不會發生合同責任。合同成立後,則存在著有效合同的合同責任和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

三、案例題(共30分)

2023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

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2023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a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2)2023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23年3月,合夥人丁撤資退夥。

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新入夥,戊出資4萬元。2023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戊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2023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b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23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2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3)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題中,儘管合夥人甲超越了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2)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夥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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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 高起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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