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

2021-03-04 02:38:15 字數 1684 閱讀 8803

申請人樊**,男,漢族,2023年12月5日生,貴州畢節人,畢節市流倉橋辦事處大蘭村十二組26號,身份證號:522401聯絡**:137********,8895445。

被申請人畢節市百聯交通運輸公司汽修廠

住所地:畢節市學院路百聯站內

法定代表人:顧懷明

聯絡**:8246906

請求依法裁決:

一、被申請人按畢節地區社保部門規定的標準為申請人繳納2023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二、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9400元給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經濟補償12466.68元給申請人。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畢節市百聯交通運輸公司汽修廠於2023年10月11日成立,申請人樊**自被申請人成立之時就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負責機修和安全例檢工作。從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之日起,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也從未給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工資為:

2023年10月至2023年10月,每月1200元;2023年11月至2023年

110月,每月由八個人分9600元,實行多勞多得;2023年11月到現在,實行計件工資,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因被申請人派工人員派工不合理,且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及未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申請人於2023年8月15日提出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規定:「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有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仍未依法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經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其義務,但卻遭到被申請人的拒絕。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申請人現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此致畢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樊**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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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 公司 位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二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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