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

2021-03-04 01:30:04 字數 1908 閱讀 7752

**:(發布時間:2011-02-28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公司

位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23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23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並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申請人:王某,男,漢族,2023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訊****

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

負責人: 聯絡**:

請求事項:

1.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 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23年4月份加班費)

6.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 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 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23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乙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

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23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公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23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23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

3.工資條影印件;

4、律師**費收據。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 公司 位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二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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