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務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2:33:54 字數 5043 閱讀 5197

鐵道部鐵運[2002]13號

鐵道部檔案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鐵運[2002]13號

總則 機車乘務員在鐵路運輸中承擔操縱機車,牽引列車的工作,這一特性決定了機車乘務員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確保行車安全。機務段是機車乘務員直接管理單位,對行車安全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為推進機務行車安全規範管理,強基達標,本著分層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結合當前機務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發展變化的情況,重新修訂了《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全路機務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本《規則》的規定。

第一章行車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條全路機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充分認識和發揮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機制在行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實現行車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穩定"。

第二條機務段應制定各級幹部深入現場、添乘、檢查的量化工作標準及管理考核辦法。各級幹部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發現並及時解決問題,不斷總結、推廣行車安全的典型經驗。

第三條對發生的行車事故和影響行車安全的重要問題,要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責任分析不清,事故教訓不明,沒有制定整改措施)的原則,及時分析,找出原因,制訂措施,限期整改,並應追究有關管理者的責任。要認真汲取外單位的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詢隱患,有的放矢,防微杜漸。發生責任行車險性及其以上事故,鐵路局應在10日內將事故概況、原因和處理結果以及整改措施,以書面材料報部。

發生客車險性及以上事故,責任單位及各級有關管理人員到鐵道部**。

第四條建立擔當乘務的關鍵地段、關鍵人員的分析、控制、幫促制度,並實行關鍵人員幫促的包保人責任制。安全例會制度。

第五條段安全例會

一、機務段必須實行安全例會制度。安全例會每月末或月初召開,會議由段長主持。段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專題總結和研究布置行車安全工作。

二、會議內容1.匯報上月行車、人身安全和機車質量等方面的情況以及行車安全裝備的管、用、修情況;2."915"號檔案的自檢自查情況;3.

檢查上次安全例會針對存在問題所制訂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對策表"整改兌現情況;4.黨、團、工會領導通報影響行車安全的職工思想動態和其他情況。

三、對存在問題清理分類,本單位職權範圍以內能解決的問題立項,形成"對策表"(格式見附件1),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限期解決。其他問題及時書面報送上級有關部門促成決。

第六條運用車間安全例會

一、運用車間安全例會每半月召開一次。會議由車間主任主持,車間、機車隊管理幹部及有關人員參加。

二、會議內容車間安全例會應以貫徹落實段安全例會要求為重點。1.檢查上次安全例會確定"對策表"的整改兌現情況;2.

通報關鍵機班、人員的幫教轉化情況,確定本月幫教物件及行車安全關鍵點;3.檢查分析行車安全裝備、待乘休息管理、機車運用保養、排程室管理、指導司機管理及安全技術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4.對半月(全月)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分析總結。

三、對檢查分析存在問題立項,形成"對策表",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限期解決。及時將車間職權範圍內不能解決的問題書面報送領導及有關部門。乘務作業標準化制度。

第七條 《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程式標準》,是規定機車乘務員自待乘、出勤時起,到退勤時止,全過程的程式性作業標準。認真執行《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程式標準》,是保證行車安全的重要環節,各部門都要創造條件,保障《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程式標準》的落實。

第八條鐵路局應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局管內實際情況相應制定《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程式標準》。機務段應根據鐵路局《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程式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執行辦法和落實保證措施,對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中的每個工作環節、作業規範、技術標準作出規定。

第九條機務段必須將《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程式標準》納入標準化管理,定期組織對標檢查,對相關部門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條遇使用機型、牽引重量、機車交路及線路(站場)裝置等發生變化時,必須在因調整列車執行圖、機車周轉圖正式實施前,編制《列車操縱提示卡》,並在實施後的3個月內完成《列車操縱示意圖》的編制工作。

第二章安全技術教育

第十一條機務段教育科(室)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教育先行"的指導思想,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機車乘務員隊伍,制定年度機車乘務員脫產、日常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勞資部門和運用車間要積極配合,保證計畫兌現。

第十二條教育科(室)應按有關規定配齊專職技術教育人員。配備基本的教學設施和機車模擬操縱裝置及相關教具,開展直觀教學。做到:學習有資料,演練有場地,操作有實物,分解有模型。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段、車間、車隊**教育網的作用。教育科(室)應在運用幹部、指導司機、優秀司機中選拔聘任兼職教員,並在教育科(室)的指導下開展技術業務培訓工作。運用車間要根據機車乘務員階段重點培訓工作,結合行車安全實際,制訂季、月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機車乘務員學習培訓的有關規定

一、脫產培訓時間年人均15天,日常技術學習每月不6學時。

二、常見故障處理、自檢自修範圍專案的日常技術演練每年累計不少於24項,具體演練專案由教育科(室)確定。

三、行車有關的規章制度的閉卷考試每半年1次。

四、機車乘務員乘務作業標準化的鑑定每年1次。

五、指導司機技術業務的鑑定每年1次。

六、對新職(提職、定級、改職)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率100%。

七、上崗人員的規章制度考試合格率達到100%。

八、春運、暑運中,貨運機車乘務員擔當臨時旅客列車任務時,應提前對機車乘務員進行有關旅客列車操縱辦法及非正常情況下行車辦法的培訓,考試合格方准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考試必須理論聯絡實際,使職工明確規章條文制定的目的、意義和執行的要求,提高職工實際操作的技能水平。教育科(室)要建立試卷的分析制度,及時進行試卷分析,針對較為普遍和規律性的問題,找出原因,制定對策,加強薄弱環節的培訓及考核。錯答直接涉及可能導致行車事故的規章試題,一律判為失格。

第十六條統一使用鐵道部"鐵路機車司機晉公升考試題庫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本段機車乘****題庫,利用應用軟體自動生成試卷,嚴格考場紀律,按評分標準評卷,並於考核結束後及時公布標準答案。

第十七條機車乘務員職務晉公升、轉換機型等實際作業技能的培訓,必須實行培帶合同制度。學員提職副司機,副司機提職司機,均應簽訂"培帶合同"。培帶人的確定由車隊提名,報車間批准,教育科(室)備案。

合同中應註明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培訓的內容、標準及解除合同的條件,對培帶人在培帶期間依據工作質量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練習列車操縱的人員必須經過列車操縱辦法的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在培帶司機指導下練習操縱。遇下列情況禁止操縱練習:

一、牽引重點列車時。

二、使用機型和區段變化時。

三、遇暴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時。

四、遇非正常情況行車時。

第三章指導司機管理

第十九條機務段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建立指導司機崗位責任制、工作標準和工作質量考核等管理制度。指導司機的任用實行"公開招聘、考評結合、擇優聘任"制度。按月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按季度給予講評、排序,講評排序結果與指導司機的任用相體現。

第二十條機車隊長負責指導司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內容為:

一、月工作計畫審批。

二、技術、業務指導業績審核。

三、安全工作質量考核。

四、指導組機車保養質量和班組管理狀況分析。

五、月度總體工作質量評價。

第二十一條指導司機每月添乘趟數或時間原則上不少於所轄乘務員月定額趟數的50%(其中夜班應不少於20%)。指導司機添乘機班、機車覆蓋率和監控裝置記錄資訊每月分析的量化要求,由鐵路局制訂。指導司機應按規定填寫工作記錄簿(格式見附件2)和添乘資訊單(格式見附件3)。

第二十二條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按季度對指導司機的工作進行抽樣檢查,以評價機車隊長對指導司機管理的工作質量。抽查比例應不低於指導司機總數的30%,年覆蓋率應達到100%。

第四章機車排程室管理

第二十三條機車排程室是機務段行車工作的指揮機構。各種工作設施及相關裝置的配置,應符合鐵道部《機務段機車運用安全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操作規則》的規定,做到:裝置齊全,制度健全,工作有序,作業規範,環境優美。

第二十四條機務段機車排程室除應按《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的規定備有圖表、台賬、資料外,還應有:

一、機車排程命令登記簿。

二、行車排程命令登記簿。

三、機車走行公里及機車質量資訊登記簿。

四、機車乘務員出、退勤登記簿。

五、機車乘務員超勞情況分析登記簿(格式見附件4)。

六、列車執行晚點原因分析登記簿(格式見附件5)。

七、本段及相關機務段《段管細則》。

八、擔當跨局機車牽引任務的還應備有相關鐵路局的《行車組織規則》。常用圖表、台賬、資料擺放有序;備用資料應編制目錄並放於固定位置,指定專人保管,無特殊原因不得外借。

第二十五條應制訂各崗位排程員的職責範圍、工作標準、作業程式。各工種排程員必須統一著裝,配戴標誌持證上崗(式樣見附件12),按規定程式作業。

第二十六條排程室設立司機手冊存放櫃,標註司機姓名或編號,集中存放。做到一格一冊,妥善保管,方便查閱勤發放,退勤收回。

執行揭示

第二十七條遇站場、線路、信聯閉裝置維修、改造施工,改變正常的行車組織指揮辦法、列車走行經路和列車執行圖規定的限制速度時,鐵路分局排程所(未設分局的為鐵路局,下同)必須按規定發布排程命令,做到一事一令,準確無誤。應逐步實現排程命令以計算機網路或傳真方式,發布至擔當本區段牽引任務的各有關機務段、折返段(含外局、分局的機務段、折返段)。

第二十八條機務段排程員接受排程命令,實行接受、複核、登記和簽認制度;對於內容及字跡不清楚、不全面和沒有具體執行辦法的命令,應請求發令單位重新發布。

第二十九條機務段排程員應實行對**接制度,**排程員要將根據排程命令出示或撤除執行揭示情況,各區段出示的執行揭示等,向**者逐條說明;**排程員應按排程命令登記簿和執行揭示出示的規定,逐條核對出示執行揭示內容。

第三十條機務段機車排程室出示或傳達的執行揭示,均應以排程命令為依據。揭示應按規定的標準格式列印、公布(公布的執行揭示的格式見附件6,交付機車乘務員執行揭示的格式見附件7)。遇有行車條件變化較大的情況,由運用車間統一編制有關說明和"明示圖"一併傳達發放。

乘務員不能在機務段或折返段出勤時,傳達執行揭示的管理辦法由鐵路局具體規定。對沒有終止期限的執行揭示,必須做到按旬核對,按月重新公布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執行揭示的撤除應執行排程命令的要求;撤除人應填寫實際撤除時間並簽章;自撤除之日起儲存乙個月。執行揭示應按區段分設,保持版面整潔,玻璃明亮,光照足,鎖閉及時。執行揭示的字跡要清晰、工整,內容準確無誤。

揭示欄內不得存放、公布與行車無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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