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2021-03-04 02:29:34 字數 1358 閱讀 9366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甲方):

位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位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三、甲乙雙方按江門市地產交易中心制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辦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將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位於地段的用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經江門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大隊勘測,本次轉讓地塊面積為平方公尺(合畝),其具體位置與四至範圍詳見經雙方蓋章確認的附圖所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至年月日;地塊範圍內現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須隨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甲乙雙方確認地塊轉讓成交價為: 億仟佰拾

萬仟佰拾元正(小寫萬元)(不含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

五、宗地轉讓交易發生的應繳稅費及交易服務費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辦法》所述的繳付辦法執行。

六、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天內,分期支付土地轉讓價款給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項的,須按月息支付逾期款項利息給甲方。

第一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總額的 %,即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元整);

第二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總額的 %,即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元整);

第三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總額的 %,即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

寫元整);

七、在辦理該宗地轉讓手續過程中,如甲方隱瞞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項情況的,甲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經濟及法律責任。

八、轉讓地塊紅線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由甲乙雙方自行到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

九、甲方應將轉讓宗地的用地批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原始資料作為交易檔案移交乙方。乙方受讓宗地後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切實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忪。

十一、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須無條件給予賠償。

十二、雙方其他約定:12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訂後,提交江門市地產交易中心鑑證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乙份,地產交易中心存檔兩份。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二oo 年月日二oo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絡**聯絡**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鑑證單位:江門市地產交易中心

蓋章) 二oo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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