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

2021-03-04 02:58:38 字數 1980 閱讀 1348

這要求供地方必須具有完整、真實的土地使用權,這是雙方合作的前提。如雙方採取合夥的方式開發,即不組建專案公司,而是按照合夥合同由雙方各負其責,各自履行義務,就有可能出現投入土地使用權方在專案進行中,由於一些原因,準備轉讓其合夥中的份額時,其轉讓的是財產份額還是土地使用權,常常會在合作各方之間產生爭議,因為此時的土地使用權並沒有進行登記變更。如各方組建專案公司進行開發建設,則土地使用權應變更至專案公司名下。

但現實中較多的方式都是簽訂合作協議並成立公司後,並沒有辦理使用權更名手續,而將土地使用權繼續保留在原權利人處,則在新公司和權利人之間,在涉及股權轉讓、收益分配、權利行使、義務承擔等方面,會埋下禍根,一旦在合作過程中出現了大家未曾預見到的問題時,往往會因為彼此達不成共識而影響到專案的建設以至於專案的「夭折」。

在通過法定的招標、拍買、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協議轉讓除外),土地轉讓方往往與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宜達成基本的意向或協議,包括土地的位置、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但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由於某些主、客觀原因不能順利實現時,當事人之間往往對達成的協議或意向的性質認定及處理產生分歧,而最終對整個轉讓過程造成了一種實質性的障礙。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主體適格,即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2.

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採取書面方式;5.

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沒有權屬證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要求。因此,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尤其是在合同簽訂之前,有必要對合法性進行乙個全面的、細緻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在雙方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讓方在收取轉讓費後負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義務,但此前提是轉讓人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履行變更登記之義務並予以協助,如轉讓方不履行其義務,其向受讓方承擔的是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強調的是,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只有登記後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對於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卻簽訂了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來說,其為無權處分,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但經過了法定的轉讓程式、轉讓主體資格適合的條件下的轉讓,轉讓方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最穩妥可靠的做法莫過於在合同簽訂後,應明確辦理使用權變更的時限和條件,並且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即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目的恐怕難以實現。

做好此項工作對保證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其具體方式包括土地現狀的實地查勘、對方提供的權屬證明的真偽、是否存在拆遷尚未完成之情況、是否有第三人主張該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到土地房產部門進行相關的查詢等。此種工作需要較強的專業性,因此不妨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諮詢工作,以保證交易安全。

如幾方合作開發專案,一方投入土地使用權並做了變更登記,既不參與開發也不承擔風險,只是在專案所取得的收益中獲取固定利潤。此種方式既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又與《民法通則》關於聯營的規定相悖,應為無效行為。另外在合夥方式下,如沒有成立合夥企業,供地方轉讓其在合夥中的財產份額也應視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前已述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及法定程式的,因此對於各種方式的合作開發來說,防止因圖私利而觸國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應予以高度關注和重視的。

1.轉讓人的義務,包括支付出讓金、取得權屬證書、對土地一定程度的開發等。

2.受讓人的義務,包括交付土地轉讓費、共同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並承擔相關稅費等。

3.若存在變更土地用途的情況,則需看原土地的審批用途以及雙方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及變更許可權。如果合同已明確了土地用途,則轉讓方有義務保證該土地符合約定用途,此為轉讓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變而應進行審批的情況,則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人已知道受讓人取得該土地的用途與土地現在用途不符,則轉讓人應承擔用途審批變更的責任。如果轉讓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約定,則變更用途只能在受讓方取得後自行辦理。

總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前後及履行涉及到諸多問題,這就需要雙方做更多細緻而艱苦的工作,在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去保證交易安全,規避法律風險,求得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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