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安全培訓

2021-03-04 02:15:08 字數 4841 閱讀 2352

第一章 《鐵路維規》—業務管理

第一節通則

第89條電務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以領導負責、逐級負責、專業負責、崗位負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90條安全是電務部門專業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的綜合反映。各級領導必須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作業紀律和勞動紀律,認真執行規章制度,保證行車、裝置和人身安全。

第91條電務處應定期向鐵路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電務系統安全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電務段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92條電務段應健全段、車間、工區**安全生產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資訊管理制度和作業過程監控、聯控、互控機制,強化現場作業控制,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增強安全自控能力。

第93條違章作業是造成電務重大、大事故及險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須提高電務職工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加強維修、施工、故障處理等關鍵環節的控制,落實安全卡控措施,杜絕違章作業。

第94條電務排程是電務安全生產的關鍵崗位,在安全生產中起著重要的指揮和協調作用。必須加強電務排程隊伍建設,配齊配強調度人員及硬體裝備。電務排程實行三班輪流值班制度,實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和裝置運用狀態,做到資訊暢通,反應迅速,有效地指揮裝置故障處理和應急搶險。

第95條電務系統各級幹部必須定期登乘機車進行安全檢查,參加天窗維修和電務施工,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第96條電務部門各單位應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97條新職工及轉崗、復工、改職人員必須經過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98條新裝置開通使用前,電務段應配合設計、施工部門和產品**商,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准上崗作業。

第二節基本安全制度和作業紀律

第99條電務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三不動」、「三不離」、「三不放過」和「**施工安全措施」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動:

(1)未登記聯絡好不動;

(2)對裝置效能、狀態不清楚不動;

(3)正在使用中的裝置(指已辦理好進路或閉塞的裝置)不動。

2.三不離:

(1)工作完了,不徹底試驗良好不離;

(2)影響正常使用的裝置缺點未修好前不離;

(3)發現裝置有異狀時,未查清原因不離。

3.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2)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3)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施工安全措施:

電務段、車間、工區**組織的施工均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內容應包括:施工前的準備措施,施工中的單項作業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後的檢查試驗措施,以及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措施等。

第100條電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紀律:

1.嚴禁甩開聯鎖條件,借用電源動作裝置;

2.嚴禁採用封連線或其他手段封連各種訊號裝置電氣接點;

3.嚴禁在軌道電路上拉臨時線溝通電路造成死區間,或盲目用提高軌道電路送電端電壓的方法處理故障;

4.嚴禁色燈訊號機燈光滅燈時,用其他光源代替;

5.嚴禁甩開聯鎖條件,人為溝信道岔假表示;

6.嚴禁未登記要點使用手搖把轉換道岔;

7.嚴禁代替行車人員按壓按鈕、轉換道岔、檢查進路、辦理閉塞和開放訊號。

第三節聯絡要點和登(銷)記

第101條聯絡、要點、登記按下列規定執行:

1.凡在天窗內無法完成的拆卸、安裝、移設、更換、測試等工作,需中斷裝置使用時,應填寫訊號施工要點申請計畫表(電信安表2),申請列入鐵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計畫進行實施。施工前應在《行車裝置施工登記簿》上登記,接到批准施工排程命令,並經車站值班員簽認後,方可作業。

經批准列入鐵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計畫的區間作業,須取得登記站值班員請求排程員同意的通知後,方可作業。

2.利用天窗對訊號裝置進行集中檢修時,作業前須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內登記,經車站值班員簽認後,方可作業。

3.訊號裝置發生故障時,應首先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內登記停用裝置,經車站值班員簽認後,方可進行處理。

4.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裝置隱患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值班員及電務段排程,並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內登記停用裝置。經車站值班員簽認後,方准進行處理。

第102條聯絡、要點、登(銷)記有關要求:

1.檢修作業時由檢修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辦理(非集中聯鎖車站由檢修人員在運轉室辦理,並與扳道員取得聯絡);施工作業時由施工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故障處理時,由故障處理人員負責辦理。無人、中繼站由鐵路局(公司)制定具體辦法。

2.進行施工或檢修作業前,必須核對作業時間、作業內容和影響範圍等;處理裝置故障或隱患時,要點前,必須確認裝置停用影響範圍,登記內容為停用裝置名稱、停用時間、影響範圍等。

3.檢修作業或故障處理完畢,應會同使用人員檢查試驗,其結果應記入《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履行銷記手續;施工作業完畢,應會同使用人員檢查試驗,其結果應記入《行車裝置施工登記簿》,履行銷記手續。

4.登(銷)記的內容一經車站值班員簽認,任何人不得任意塗改。

5.聯絡應使用標準用語,語義應簡明、確切,做到相互複誦。

6.聯絡、登(銷)記辦法及標準用語,由鐵路局(公司)制定。

第四節事故及故障處理

第103條為降低事故損失,壓縮故障延時,電務部門必須制定應急預案,以保證準確、迅速地處理訊號事故和故障,盡快恢復裝置正常使用,減少對鐵路運輸生產的影響。

第104條應急預案按險情等級和影響程度分為a、b、c三類。鐵路局(公司)負責制定a類應急預案,電務段負責制定b、c類應急預案。b類應急預案應報電務處審查備案。

a類應急預案由電務處負責啟動,b類應急預案由電務段負責啟動,c類應急預案由車間負責啟動。a、b、c類範圍劃分,由鐵路局(公司)確定。

第105條應急預案應包括:指揮機構與職責;人員分工與協調;應急預案的啟動與實施;事故及故障處理程式;不同裝置型別及防洪防火搶修方案;重要系統及裝置有關廠家技術支援方案;應急裝置及器材(器具)的備用;技術圖紙圖表的配備;管界示意圖和公路里程圖;交通工具、照明裝置及通訊手段和聯絡方式;應急搶險隊伍的組成與演練;應急處理過程中的預防與卡控措施;後勤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106條不同裝置型別搶修方案應按下列裝置分類制定。

1.計算機類裝置(包括聯鎖、tdcs、ctc、ctcs等);

2電氣集中室內裝置;

3.道岔轉換裝置;

4.軌道電路裝置;

5.訊號機裝置;

6.區間閉塞裝置;

7.駝峰裝置;

8.電纜線路;

9.電源裝置。

第107條計算機聯鎖、ctc、tdcs、ctcs、駝峰自動化等重要系統及裝置有關廠家也應制定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明確負責人員、****,及時提供技術支援。

第108條電務段應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配齊應急搶修器材和裝備,並加強管理,確保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第109條電務處、電務段應加強對應急搶險隊伍的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搶險模擬演練,保證一旦發生事故或故障,能夠做到正確指揮、準確處理,盡快排除險情和故障。

第110條電務處、電務段應建立應急搶險檢查制度,結合安全生產,定期檢查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111條當發生訊號事故或故障時,應按險情等級和影響程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故障處理人員應嚴格按故障處理程式處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盡快恢復使用。

第112條當發生與訊號裝置有關聯的機車車輛衝突、脫軌事故時,訊號維修人員應會同車站值班員記錄裝置狀態,派人監視、保護事故現場,不得擅自觸動裝置,並立即報告電務段排程。

第113條對影響行車的裝置故障,訊號維修人員應將確認的故障現象以及故障原因、處理情況登記在《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內,作為原始記錄備查。

第五節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114條訊號故障分為訊號事故和訊號障礙。訊號事故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管理和考核。

第115條訊號障礙分為訊號責任障礙和訊號非責任障礙。

1.訊號責任障礙是指訊號裝置維修不良、違章作業所造成的影響裝置正常使用的障礙。

2.訊號非責任障礙是指無法檢查、發現的電務器材材質不良及外界影響所造成的影響裝置正常使用的障礙。

第116條訊號障礙及一般事故按責任、非責任分別進行統計。

第117條由於下列原因致使訊號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屬外界影響:

1.供電、電氣化、通訊影響;

2.列車車載物體刮、砸及人為偷盜、拆卸、毀壞裝置;

3.道岔尖軌卡物、外界施工妨礙等;

4.水害等自然災害;

5.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和裝置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8條訊號裝置、器材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產品質量發生事故,由**商(生產廠家)承擔安全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119條發生訊號故障的報告制度:

1.訊號裝置發生故障時,訊號工區應立即向車間和電務段排程報告。

2.電務段排程應及時向鐵路局(公司)電務排程報告。

3.鐵路幹線發生影響客車的訊號裝置故障,自故障發生時間起2h內,電務處排程應將故障概況、影響範圍、處理情況等及時向鐵道部電務排程匯報。故障超過2h未恢復的,應將當前處理情況及時上報。

4.當發生影響較大的故障及險性以上事故時,應立即逐級上報。

第120條訊號故障管理制度:

1.發生訊號故障後,訊號工區應及時填寫《訊號事故障礙登記簿》(電信安表1)。

2.發生一般行車事故,電務段應及時填寫「訊號一般行車事故統計分析表」(電信統表4),連同事故分析報告一併報電務處。

3.發生險性及重大、大事故,須及時將事故詳細情況逐級上報至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

4.電務處、電務段每月應填寫「訊號障礙統計表、訊號障礙原因分析表、訊號裝置雷害統計表」(電信統表5、電信統表6-1和6-2),並附總結,電務段每月25日前報電務處,電務處每月末報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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