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廠檢修掛牌試車確認制度

2021-03-04 02:15:08 字數 3032 閱讀 4794

一、總則

1、裝置系統的檢修或生產系統的配合檢修(如:轉爐清渣、二冷室作業、清渣溝作業、接lf爐電極、清皮帶及振動篩積渣、清煙道、除錯天車行移抱閘等在此不一一枚舉)均實行「掛牌登記確認制度」。

1)、檢修牌均由廠統一發放,作業區統一編號,編號到人。如丟失經宣告後可另行補發,如發現偽造者,將按重大違章處理,對丟失者按一般違章處理。

2)、檢修人員在檢修裝置前,認真執行「掛牌登記確認制度」後方能檢修,否則不准檢修,其原則是「誰檢修,誰掛牌、誰摘牌」,任何人不准代掛代取。

3)、如果同一裝置有兩個及以上單位或班組同時檢修,必須分別辦理掛牌登記手續。

4)、凡主控室裝置狀態板上的狀態牌翻為「紅牌禁止操作」及電源開關、液壓裝置、介質閥門、操作按鈕上掛有檢修牌時,任何人不准啟動該裝置,否則無論是否出現後果,都將對有關責任人按照重大險肇事故責任處理。如必須啟動裝置,首先要同正在檢修作業的人員聯絡,待雙方檢修人員經過現場共同確認摘牌登記後,崗位人員方可啟動該裝置。

5)、在檢修作業完成後由掛牌人進行現場安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立即取回檢修牌(因檢修周期長掛牌人不能親自取回檢修牌的,必須由作業長出具簽字手續可以派人代摘牌),不得影響正常試車及生產,否則檢修單位承擔相應的考核。

6)、自動化、維檢液壓站、維檢介質維修管工班組、維檢天車電工班組必須建立裝置檢修掛牌登記本(格式見附表1),被檢修的裝置操作崗位(含天車駕駛室)必須建立操作崗位檢修掛牌登記本(格式見附表2),各崗位必須留人值守,負責掛、摘牌登記工作,不得空崗。

2、檢修完畢後試車前執行「試車聯絡確認制度」,生產崗位必須建立「裝置檢修試車及恢復生產聯絡確認單」(格式見附表3),經各相關人員逐項確認簽字後方可試車。

3、檢修恢復生產前實行「確認清點制」,即恢復生產前做好參檢人員的清點,實行逐級「確認清點制」參檢人員不齊全和在沒有得到檢修專案單位負責人和生產作業區負責人的「確認資訊」反饋時,無論任何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下令恢復生產。

二、檢修掛牌登記確認制度

(一)、執行「兩掛、兩登記、兩確認」,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步:檢修電氣、液壓驅動裝置(高壓液壓管路)和介質設施(煤氣、高溫高壓水、高溫高壓蒸汽等)前必須先切斷或關閉相應裝置主電源、主液壓幫浦,介質閥門(必要時加盲板),禁止只切斷或關閉控制電源、液壓控制裝置,如所檢修的裝置既可以電力驅動又可以液壓驅動時必須同時停該裝置主控電源、主液壓幫浦,檢修人員在檢修前到相關單位(自動化、維檢液壓站、維檢介質維修管工班組、維檢天車電工班組)說明檢修專案和所停止執行的裝置後(根據檢修過程中能夠危機人身安全的所有裝置),雙方人員先進行切斷或關閉相應裝置主電源、主液壓幫浦,介質閥門,並經確認無誤後,在相關主控開關或閥門上掛牌,然後雙方再進行登記簽字,掛牌時停幾處電源、液壓幫浦、介質閥門,就需掛幾個檢修牌,達到「一鈕(開關、閥門)一牌」。

第二步:檢修人員在完成第乙個步驟後必須到被檢修裝置的操作崗位辦理操作崗位檢修掛牌、登記簽字手續,負責簽字確認的崗位人員根據登記專案在主控室的裝置狀態板上對應進行翻牌(其他人員嚴禁私自翻牌),崗位人員必須履行監督的權力和義務,對於未經在崗位掛牌登記擅自檢修的單位必須拒絕和阻止其檢修行為,並要求其進行掛牌登記,否則對雙方單位分別給予考核。

第三步:在完成以上兩個步驟後,檢修人員作業前必須確認所停裝置確實無誤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檢修完畢在確認本單位、本系統所有檢修人員安全撤離後,再到以上兩個崗位進行摘牌登記簽字,負責簽字確認的崗位人員及時將裝置狀態板上對應的專案翻牌恢復正常(綠色),執行試車聯絡確認制度。

(二)、特殊條件下的檢修掛牌監護確認制度

1、因檢修需要隨時除錯調整等原因,不能停電、停幫浦時,必須在相應操作盤上懸掛檢修牌,並設專人在此處看守監護(如需上廁所等原因離開時必須由工段長安排人員替班),只能接受檢修工段長指定的專人下達的除錯操作指令進行操作,其他人員無權下達操作指令,指令下達人必須在進行現場安全確認後下達指令(如扇形段內只要有人檢修必須執行本條規定、方坯傳動鏈條檢修必須執行本條規定)。

2、如有不能停電停車還需搶修的作業專案時,必須在作業前與崗位人員搞好聯絡確認,雙方制訂落實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在雙方共同設專人監護並確認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可進行作業。

3、檢修高壓電器(1千伏及以上),必須嚴格執行高壓電氣檢修規程,穿戴好高壓絕緣勞保用品,在相關部門(如廠調、動力廠變電所)辦理好停電手續後,嚴格按照停電、驗電、放電、驗電、掛接地線(短路線)的程式後方可進行檢修,檢修後送電按相關規程執行。

4、生產崗位進行某些短時間(10分鐘以內)臨時性作業時(如清理轉爐、混鐵爐下積渣等),可以只執行在主控崗位掛牌登記的步驟。

二、試車及恢復生產聯絡確認制度

1、檢修完畢試車前生產單位必須要求相關檢修單位填寫「裝置檢修試車聯絡確認單」,逐級簽字確認後方可試車。

2、「裝置檢修試車聯絡確認單」詳解

1)、試車操作人:生產單位指定的試車操作人,按標準化試車程式操作;

2)、崗位監護人:生產單位指定的檢修現場監護人,負責試車前進行現場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撤離及確認,並負責監護試車期間的現場監護。

3)、檢修單位確認人:檢修單位(自動化、維檢)指定的檢修專案安全負責人,負責試車前進行現場裝置安全裝置恢復齊全及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撤離及確認。

4)、試車命令下達人:機動科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負責試車前對外協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撤離確認、及裝置的安全設施、裝置的完好確認並負責組織試車。

5)、試車結束確認人:機動科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在試車成功後,確認裝置檢修符合檢修標準要求及裝置的安全設施、裝置的完好後,向生產科反饋試車結束具備恢復生產條件。

6)、檢修單位負責人:單位副職以上人員,負責確認本單位參與檢修人員的人數清點確認和裝置的安全設施、裝置的完好確認。

7)、生產單位負責人:單位副職以上人員,負責確認本單位參與檢修人員的人數清點確認和裝置的安全設施、裝置的完好確認。

8)、恢復生產命令下達人:生產科負責人在檢修單位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後,方可下達恢復生產指令。

附表1: 裝置檢修掛牌登記本

附表2:操作崗位檢修掛牌登記本

附表3:裝置檢修試車及恢復生產聯絡確認單

北營煉鋼廠

2023年8月23日

要求: 1、各作業區主控室、配電室、天車駕駛室必須準備專用的檢修掛牌登記本,格式如附表1或附表2

2、檢修時嚴格按照上文規定進行掛牌登記。

3、檢修時必須設立乙個總負責人,機械和電氣裝置檢修完成後由總負責人清點人數並進行現場確認後才可以進行試車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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