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模先進管理辦法

2021-03-04 02:10:49 字數 1724 閱讀 7638

1 總則

1.1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礦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先模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帶頭、骨幹和橋梁作用,進一步激發全體員工投身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1.2 礦先模的評選、表彰及其管理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1.3 本辦法適用於李家壕煤礦所屬各單位。

2 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2.1 礦勞模、先進評選辦公室是礦黨委、行政和工會領導下的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工作機構,由工會、人力資源部等部門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2.1.1 審定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勞動模範總體工作方案;

2.1.2 審核授予或者取消勞動模範稱號的物件有關情況;

2.1.3 審核全國、省、市勞動模範推薦人選有關情況;

2.1.4 研究制定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和協調有關工作。

2.2 黨群部為勞模先進評選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地點設在黨群部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2.2.1 負責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具體組織工作;

2.2.2 指導、協調和處理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

2.2.3 完成評選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

3.1 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與每年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同期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經評選辦公室研究並報公司黨委、行政決定,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3.2 勞動模範推薦評選的原則:

3.2.1 面向基層一線、面向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

3.2.2 按照民主程式,公開、公平、公正,自下而上推薦;

3.2.3 管理與生產相結合,以生產一線為主,兼顧各工種。

3.3 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程式。

全國、省、市勞動模範原則上在礦評選勞動模範中產生,具體推薦評選程式按上級規定執行。

3.3.1 礦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程式:

3.3.1.1 基層單位推薦人選,須經各班組和黨支部、基層工會討論通過。

3.3.1.2 黨群部彙總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礦勞模、先進評選辦公室。

3.3.1.3 礦勞模、先進評選辦公室審定勞動模範表彰名單,公示後報黨委批准,並由黨委、行政、工會命名表彰。

3.4 勞動模範每年評選2-4名,先進集體每年評選3-5個,先進班組、先進工作者按百分比下名額。

3.5 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的經費,由行政撥款獎勵。

4 獎勵與待遇

4.1 對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全國、省勞動模範的獎勵按照上級規定執行。礦勞動模範由黨政工頒發榮譽證書。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表彰的礦勞動模範,由礦行政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5 取消榮譽稱號

5.1 勞動模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5.1.1 用虛假事蹟騙取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

5.1.2 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5.1.3 因犯嚴重錯誤,受到行政開除留用、開除公職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

5.2 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程式。

取消全國、省、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按照上級規定的程式辦理。

取消公司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程式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比照推薦評選程式逐級上報,經公司評選辦公室審查,公司評委會審核,報黨政工批准。

5.3 被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礦評選辦公室(黨群部)收回其榮譽證書,並終止其享受的勞動模範一切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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