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保密細則

2021-03-04 01:50:14 字數 2586 閱讀 6340

本細則主要針對技術中心,包括研發部、技術部、質檢部、資料室。

技術總工負責技術資料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各部門成員做好各自保密工作。

一、 技術秘密的範圍

1. 科研開發計畫,科研專案的研究資料。

2. 工藝規程、工藝技術引數等技術資料。

3. 技術改造計畫、專案等資料。

4. 生產、質量管理的有關檔案、資料。

5. 與主管部門的往來檔案、信函等。

6. 其他的技術資訊。

二、 管理辦法

三、 保密環節

(一) 檔案列印

1. 列印檔案需由原稿提供單位或部門填寫列印清單,確定檔案編號、保密級別、發放範圍和列印份數,並由相應領導簽字確認,簽字領導對檔案內容負責。

2. 列印檔案要做好登記,列印、校對人員的姓名應反映在發文單中,保密檔案應由相應人員負責列印。

3. 列印完畢,所有檔案廢稿應全部銷毀,電腦存檔應消除或加密儲存。

(二) 檔案傳送

1. 打檔案列印完畢,由技術中心指派專職人員負責檔案發放,並做好登記,不得轉交無關人員。

2. 發文人員下發檔案時應認真做好發文記錄(包括:發放時間、發放人、發放檔案編號、接收部門等)。

3. 保密檔案應由技術中心指定人員發放,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三) e-mail使用

1. 技術中心專門郵箱由專人負責,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使用。

2. 傳送保密級檔案時應由專人負責,原則上嚴禁讓試用期員工傳送保密檔案,如有需要,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方可。

(四) 檔案影印

1. 原則上技術保密檔案不得影印,如遇特殊情況需由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影印。

2. 檔案影印應做好登記。

3. 影印件只能交給部門主管或其指定人員,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 一般檔案影印應有部門負責人簽字,註明影印份數。

5. 影印廢件應交於專職人員即時銷毀。

(五) 密級檔案借閱制度

1. 屬公司秘密級及以上的技術檔案的文件的借閱,需經總經辦批准,並辦理登記簽收手續後方可借閱。

2. 簽收手續應寫明借閱目的、借閱範圍和使用方法,經批准辦理借閱手續後,借閱期限為30天,如需延長借閱期限須在借閱期滿前1-2天內辦理續借手續;對遺失檔案、檔案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借閱公司或借閱人應負責維護被借閱檔案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能轉借他人和私自影印、影印、複製,不得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汙損、加註標記等。

4. 借閱人應嚴守公司機密,不得洩露借閱內容或擴大借閱範圍。

5. 借閱密級以上檔案,必須經總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級別領導批准。

6. 借閱的檔案歸還時,要認真清點和仔細檢查檔案狀況,並在借閱登記本上登出,如發現檔案有損壞,應及時請示總經理處理。

7. 工作人員出入要關好門窗,鎖好櫃筒,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潮、防全、防鼠等工作,確保檔案存放的安全。

(六) 傳真件

1. 工作人員在收傳送傳真前應先與對方聯絡好,確認傳真內容,收發數量並,在確認對方有專人接收時方可傳送傳真。

2. 工作人員在收傳送傳真時,切不可因傳真較慢等原因而中途離開,要耐心等待郵件收發完畢,並將損壞紙張一併帶走。

3. 對於企業重要秘密檔案應用親手交付方式,盡量避免使用傳真件。

(七) 錄音、錄影

1. 錄音、錄影應由指定部門整理並確定保密級別。

2. 保密錄音、錄影材料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存檔管理。

(八) 底圖及資料

1. 資料室為技術資料保管重地,無關人員一律不准出入。

2. 借閱檔案時應填寫「申請借閱單」,並由主管領導簽字。

3. 秘密檔案僅限下發範圍內人員借閱,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辦公室批准借閱。

4. 秘密檔案的保管應與普通檔案區別開,按等級、期限加強保護。

5. 檔案銷毀應經鑑定小組批准後指定專人監銷,要保證兩人以上參加,並做好登記。

6. 不得將底圖資料借給無關人員查閱。

(九) 會議

1. 所有機密會議均由總經理辦公室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

2. 應嚴格控制參會人員,無關人員不應參加。

3. 會務組應認真做好到會人員簽到及材料發放登記工作。

4. 會議記錄人員應由部門負責人專門指定,該記錄人必須做好會議保密工作,不得隨意向與會之外的人員洩露會議記錄,

5. 任何參加機密會議的與會人員不得隨意向無關人員透露會議內容。

四、 員工離職規定

1. 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將有關本公司技術資訊的全部資料(如試驗報告、資料手稿、圖紙、軟盤和調測說明等)交回公司。

2. 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需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員工重申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員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3. 員工離開公司後,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觸的由公司所擁有的技術秘密,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公司所擁有的且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時,應當徵得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使用費。

4. 未徵得公司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細則適應於所有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任何人必須認真遵守,如有出現違規現象,一律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技術保密規定

目錄1.0 目的 2.0 適用範圍 3.0 定義 4.0 規定內容 5.0 相關檔案 6.0 附件 附表 1.0 目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和國家科委制定的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為加強智財權保護,維護公司和智財權所有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2.0 適用範圍 1 公司所有員工 2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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