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獎勵積分管理辦法

2021-03-04 01:50:14 字數 2058 閱讀 4868

**財務****

工作人員獎勵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獎勵積分管理正面激勵導向功能,有效防範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的發生,增強**財務****(以下簡稱「公司」)工作人員合規操作意識,自覺抵制違規行為,根據《內蒙古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獎勵積分管理指導意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獎勵積分管理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給予相應的積分並據以獎勵,以實現激勵導向功能的管理方法。

第三條獎勵積分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正面激勵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積分標準

第五條工作人員有本辦法所附《立功行為獎勵積分標準》(附件1)中的立功行為的,應當按照相應的積分和定標準及分值範圍酌情進行積分。獎勵積分分值為1-5分,最小積分單位為1分。

第六條對表現優異、在考核期內無違規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且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情況下,應酌情獎勵積分:

(一)在風險內控工作中表現突出;

(二)經辦業務質量高,且無差錯;

(三)根據考核期工作實際確定的其他標準。

第七條考核期最長不應超過乙個積分年度,乙個積分年度內至少應組織一次獎勵積分評選。

第八條在乙個獎勵積分年度內,同一從業人員的不同行為均符合相應獎勵積分標準的,應分別給予積分,累加計算,次年清零。

第九條獎勵積分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條從業人員在本機構系統內部交流、輪崗、調動時,在原單位的獎勵積分繼續有效。

第三章積分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積分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分管審核審計部的公司領導擔任組長,綜合管理部、審核審計部、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為成員。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部門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二)審議重大、複雜的積分事項;

(三)審議對被積分的工作人員的獎勵建議 ;

(四)對有關積分事項的申訴進行復議;

(五)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審核審計部為輕微違規積分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執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審核《獎勵積分申報單》(附件1)並在獎勵積分管理台賬(附件2)中登記相關情況;

(三)受理有關積分事項的申訴;

(四)對各部門履行積分管理職責的有效性、及時性進行監督;

(五)管理積分台賬;

(六)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通過部門申報的獎勵積分行為,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積分:

(一)由本人填寫《獎勵積分申報單》;

(二)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簽署意見;

(三)將《獎勵積分申報單》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歸口管理部門;

(四)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獎勵積分申報單》,報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將積分資訊錄入積分台賬。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自行申報的獎勵積分行為,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積分:

(一)由本人填寫《獎勵積分申報單》;

(二)將《獎勵積分申報單》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歸口管理部門;

(三)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獎勵積分申報單》,報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將積分資訊錄入積分台賬。

第四章積分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獲得獎勵積分的,公司可同時以通報表揚等方式對其進行精神激勵。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的歷年獎勵積分情況與其輕微違規積分情況相結合,作為競聘上崗、用工轉製、評先評優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獲得的獎勵積分不得直接抵消其輕微違規積分,但在考核期結束或積分結果運用時,可將獎勵積分和輕微違規積分綜合考慮。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對獎勵積分申報、審查、審定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或者打擊、報復獎勵積分物件的,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對涉及舉報、抵制或案件查辦的獎勵事項,有關工作人員應對當事人的資訊嚴格保密,在申報、審核、審定及獎勵積分決定的製發、執行、登記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對違反保密要求的,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1.立功行為獎勵積分標準

2.獎勵積分申報單

3.獎勵積分管理臺帳

附件1立功行為獎勵積分標準

附件2獎勵積分申報單

本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所在機構乙份,審查部門乙份。

附件3:

獎勵積分管理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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