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認定

2021-03-03 20:48:13 字數 3018 閱讀 4625

2023年5月15 日,山東齊魯石化建設****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齊魯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承接了位於齊魯分公司第二化肥廠內的齊魯分公司資源優化技術改造工程淨化裝置及配套工程。被告人邵某、齊某所在的電儀車間安裝二班受公司指派到齊魯石化第二化肥廠資源優化專案進行施工。

自2023年11 月份至 2023年4、 5月份,山東齊魯石化建設****電儀車間安裝二班在齊魯石化公司第二化肥廠施工期間,被告人邵某利用擔任該班班長,負責**、保管剩餘電纜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夥同被告人齊某等本公司人員以及其他外來人員,利用夜間時間,將本公司施工的剩餘電纜用車輛盜出銷售後私分,其中邵某涉案金額163744元,齊某涉案金額118748元。案發時,兩被告人所在的山東齊魯石化建設****為國有性質的****。公訴機關以涉嫌**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對於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某、齊某的行為構成**罪。其理由是:山東齊魯石化建設****在案發時為國有公司,被告人邵某在該公司電儀車間擔任班長職務,屬於該公司的正式員工,其在施工過程中,利用其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便利,竊取本公司財產,符合**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齊某作為共同犯罪的從犯,亦應以**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某、齊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邵某所在單位山東齊魯石化建設****雖屬國有公司,但被告人邵某在該公司所從事的並非公務,而是屬於勞務,因而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對待,其夥同他人竊取本公司財產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其理由是:邵某等人竊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某些特徵。

比如,其竊取行為都是在白天下班後晚上所實施的,具有秘密性;為了防止他人發現,其在實施上述行為時進行了一定的偽裝,在盜竊電纜的車上遮蓋了遮陽網,等等。

筆者認為,被告人邵某、 齊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徵,應以職務侵占罪對二被告人定罪處罰。

本案定罪的關鍵在於準確判斷被告人邵某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按照我國《刑法》第 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由此而衍生出乙個問題就是,是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的職工的身份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呢?

我們認為,對此不可一概而論。確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關鍵在於,考察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公務,即與職權相聯絡的公共事務或具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果其所從事的工作始於與職權相聯絡的公共事務或具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即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反之,即不能認定其為國家工作人員。

在現實生活中,公務活動的內容、 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通常表現為進行國家管理活動,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則通常表現為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經營、管理。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公務在形式上也表現為多種多樣,很難將其與勞務截然分開。因此,在2023年11 月份以前,對於從事公務活動的內涵,理論上並沒有達成共識,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乙個難點。

2023年11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在該次《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中對於公務進行了界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絡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

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 經理、 監事、 會計、 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以此來考察本案的案情。 從表面上來看,被告人邵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某些特徵,比如,其所在的山東齊魯石化建設****於2023年6月份進行了改制,在改制之前其兩**東均為國有企業,因此,改制前的建設公司屬於國有公司,而本案的案發正是在該公司改制以前,但是,看問題不能只看其表象,更要看其本質。邵某等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只看其所在單位的性質,更要看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公務。

根據邵某在其單位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和職權範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進行認真的比對後可以得出結論,邵某所從事的工作不屬於公務範疇。

從被告人邵某所擔任的職務來看,其職務是所在公司電儀車間安裝二班的班長,其主要職責是帶領全班組人員在本公司所承攬的工程專案中進行安裝施工,通俗一點的說法就是帶頭幹活。儘管其所在車間主任證實,邵某所在班組需要領取材料由邵某本人或者他安排人員領取,電纜等剩餘材料積攢到一定數量時由班長負責向車間要車拉回車間,但這不能說明其具有監督和管理國有財產的職權,充其量其所具有的只是對領取的物資材料臨時代管的權力,這種臨時代管國有財產的行為既不是法律規定的,也不存在單位正式的授權,不屬於公務的範疇。因此,儘管邵某所在單位屬於國有企業,但由於其所從事的工作不應屬於公務行為,其本人不應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的另乙個特徵就是,邵某等人竊取本公司財物的行為是利用其在施工的過程中實施的。邵某等人是受本單位指派到齊魯石化第二化肥廠進行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其夥同他人將施工中的剩餘電纜剪斷後隱匿,然後,利用夜晚時間和本單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將所隱匿的電纜從施工現場的門口盜拉出去。可以說,在這個過程中,剪斷電纜並隱匿是利用施工的便利條件實施的,甚至其將電纜盜拉出門也與其施工的身份有關(門口的保安人員往往以為其是該項目的施工人員而放鬆檢查),如果不具有該職務便利,其犯罪很難實施。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邵某等人的行為不僅與該單位以外人員進入工地竊取財物的盜竊行為不同,也與本公司人員僅僅利用其對本單位內部情況的了解而實施的盜竊行為有著本質區別,這個區別就是其利用了職務便利。因此,邵某等人的行為也不構成盜竊罪,應以職務侵占罪對其定罪處罰。

綜上,在確定被告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問題上,一定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其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取決於其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公務,而非所在單位的企業性質。因而,並非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均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從另乙個角度來說,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也不見得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要正確處理這類問題,關鍵在於,必須對從事公務的範圍有乙個準確、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國有控股 參股公司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作者 劉紅剛 法制博覽 2013年第06期 摘要 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內容,在國有控股 參股公司中體現為代表國家依法監督 管理國有資產,具體表現為代表國家履行股東權益。所以,在認定國有控股 參股公司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時,要根據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管理的具體情況,準確界定國有股東享有的權益...

從事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潛能

1 深入開展建立 無毒社群 和與駐街單位共建安全社群等工作,全面提高社群居民的安全感。2 我們可以從居民中選出身體素質好 責任感強的同志充實到治安防範隊伍當中,定期在社群的各個樓院當中巡邏,起到良好的鎮懾作用。其次,與派出所 物業公司配合,由派出所指導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在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夜...

關於申報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補貼的通知

各院 系 部 根據 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補貼發放辦法 院發字 2005 52號 檔案規定,為保障教學科研及相關工作人員身心健康,使其更好地為教學工作服務,結合我校實際,現就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作人員津貼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發放範圍 我校因承擔實驗教學任務 教學實習任務而長期接觸有毒 有害 有傳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