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2021-03-04 01:43:03 字數 2833 閱讀 8066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企業實際情況,衛生科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

2、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體檢工作。

3、負責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評價工作

4、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負責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工作。

6、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職業衛生工作計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我廠實際情況,保障職業病防治任務的順利實施,特制定全年工作計畫。

一、工作目標:

職業病發病率確保為0,職業病危因素檢測率100%,健康監護率100%,基礎管理工做到:

1、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有年度工作計畫

3、有職業衛生工作記錄

4、有職業衛生檔案

5、有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二、執行法律法規做到

1、新、改、擴建專案達到職業衛生三同時。

2、根據健康監護情況及危害場所檢測評價情況,配合相關部門落實監護措施,預防職業病發生。

3、落防暑降溫工作,完成高溫體檢

4、患有職業禁忌證人員即時調離原崗位並加以妥善安置。

三、應急救援和職業衛生教育做到

1、有應急救援組織及應急救援預案

2、有應急救援措施和常用的急救器材

3、定期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和宣傳,學習活動要記錄

四、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絡,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專案,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乙份處以200元罰款,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後,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蓋章。

五、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專案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裝置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裝置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效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准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

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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