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2021-08-11 06:13:54 字數 1311 閱讀 1923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編辦發〔2010〕104號

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形成責權一致、運轉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體制,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經報**編委領導同志同意,現就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衛生部:

(一)負責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

(四)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

(五)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

(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安全監管總局:

(一)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

(二)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專案申報工作。

(四)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負責彙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資訊,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一)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

(二)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全國總工會:

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在職業病防治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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