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授權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7:20 字數 3469 閱讀 63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中國##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一級法人體制,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轄屬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依法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授權,包括直接授權和轉授權。

直接授權,係指##銀行總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授權。

轉授權,係指根據##銀行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並在本行受權範圍內,省級分行(含直屬分行,下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二級分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縣(市)支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授權。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授權機構,系指向轄屬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授予經營管理許可權的##銀行總行、省級分行、二級分行和縣(市)支行;受權機構,係指接受經營管理許可權的##銀行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

第四條 ##銀行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或上級行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嚴禁越權從事業務活動。

第五條分支機構的行長、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為受權機構的代表人,代表該分支機構、職能部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各項權利。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對境外分支機構的授權,由總行根據我國和駐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及國際慣例另行規定。

第二章授權依據

第七條依據下列指標,對分支機構實行區別對待、分類授權。

(一)所在地經濟發展情況;

(二)資產負債規模;

(三)資產質量;

(四)經營效益;

(五)經營管理水平;

(六)風險狀況;

(七)其他影響授權的情況。

第八條對分支機構授權按省級分行、二級分行和縣(市)支行依次逐級進行。若有必要,總行可以對轄屬任何分支機構直接授權。

第九條根據職能部門的職能、授權執**況及主要負責人的素質,按照權責一致、合理適度的原則,對職能部門授權。

第十條根據受權機構經營管理、授權執行、風險控制等實際情況,可對授權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授權方式

第十一條授權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銀行基本制度和上級行授權,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從事日常業務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基本授權。

第十二條授權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銀行基本制度和上級行授權,對轄屬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或個人從事創新業務以及超過基本授權範圍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特別授權。

第十三條基本授權採用書面即授權書形式,在授權機構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四條授權書是指授權機構製作的向受權機構授予經營管理許可權的書面檔案。

第十五條授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機構名稱;

(二)授權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三)受權機構名稱;

(四)授權範圍;

(五)授權期限;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授權書採用統一標準格式文字,統一文字由總行法規部制定。

第十七條受權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向授權機構申請特別授權。

第十八條特別授權採用批覆形式,或者簽發特別授權書。

第十九條對受權機構的特別授權申請,授權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原則上為十個工作日)未能給予答覆,視為同意授權。

第二十條許可權不明確時,受權機構應向授權機構書面請示並取得明確授權。

第四章授權範圍

第二十一條基本授權的範圍包括:

(一)資金組織管理許可權;

(二)資金計畫管理許可權;

(三)信貸管理許可權;

(四)結算業務管理許可權;

(五)財務管理許可權;

(六)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許可權;

(七)**業務管理許可權;

(八)銀行卡業務管理許可權;

(九)資產損失管理許可權;

(十)機構、人員和勞動工資管理許可權;

(十一)法律事務管理許可權;

(十二)非業務活動經營管理許可權;

(十三)其他經營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特別授權的範圍包括:

(一)創新業務許可權;

(二)超出基本授權的許可權。

第五章轉授權

第二十三條轉授權必須遵循有限原則,不得大於原授權。

第二十四條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內部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可以對營業所轉授權。

第二十五條轉授權採用書面即轉授權書形式。轉授權書內容、格式參照授權書制定。

第二十六條轉授權不當時,上級行可以調整或撤銷原授權。

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的轉授權,必須報上級行備案。

第六章授權的調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基本授權的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特別授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時,授權機構可調整或撤銷原授權,並報上一級行備案。

(一)受權機構發生重大越權行為;

(二)受權機構的行為失當造成重大經營風險或法律責任;

(三)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四)內部機構和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調整與撤銷授權,應重新製作授權書,並收回原授權書。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時,原授權終止:

(一)實行新的授權制度或辦法;

(二)受權機構發生分立、合併等情況;

(三)受權被撤銷;

(四)授權期滿;

(五)其他需要終止授權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銀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變更時,若授權範圍等內容不變,授權書、轉授權書繼續有效。

第七章授權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行的法規部門是授權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授權管理的組織協調、授權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權內容的法律審查、授權文字的製作以及授權管理的綜合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沒有設法規部門的行,由各行辦公室負責授權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受權機構應在授權期滿20日內向授權機構報送有關授權執**況的報告。臨時發生重大風險,應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三十六條總行或上級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轄內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相關業務授權執**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風險情況實行跟蹤監測。根據檢查和監測情況,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對越權違規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各級行的審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受權機構執行授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有權對越權違規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八條受權機構在授權範圍內發生濫用權利、不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影響##銀行信譽或造成經濟損失,要追究受權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受權機構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開展業務活動,影響##銀行信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要追究受權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如授權不明確,受權機構未經請示擅自開展業務活動,影響##銀行信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要追究受權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級分行可根據本制度制定轉授權實施細則,並報總行(法規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總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授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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