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從業人員聘用與解聘操作規程

2021-03-04 01:32:54 字數 3236 閱讀 3965

第一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經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方可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個年度內暫緩增加準駕類別:

(一)已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列入「黑名單」的駕駛員;

(二)誠信考核為b級的駕駛員。

第三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登出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登出的;

(三)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被登出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第九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登出從業資格的;

(二)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十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連續三個考核週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

(二)在乙個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有三次以上達到20分的。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出、吊銷和撤銷從業資格證後應當及時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運輸經營業戶聘用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時,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從業資格證是否合法有效,並查詢從業人員違章、質量信譽考核、繼續教育等情況。同時應當向公安部門查詢該人員的交通違法、事故、治安違法等情況。 第十三條運輸經營業戶應組織聘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考核,並應在從業資格證相應欄目內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四條運輸經營業戶聘用非本地籍從業人員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在簽訂聘用(或解聘)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轄區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運輸經營業戶不得聘用下列情形的從業人員:

(一)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

(二)被列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黑名單」的;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誠信考核週期內累計扣分達到20分未參加繼續教育,或未簽注誠信考核等級的;

(四)沒有固定住所或居所、休息時間得不到保證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運輸經營業戶應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一)從業資格證及駕駛證影印件;

(二)所駕駛營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影印件;

(三)從業資格培訓、質量信譽考核和繼續教育的記錄;

(四)公安、交通部門交通事故、違章情況的記錄;

(五)聘用合同影印件及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七條運輸經營業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落實從業人員崗位職責、安全教育、車輛檢查維護、安全行車、事故報告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經營業戶對經營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加強道路運輸安全教育。 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之前,對駕駛員進行集中教育,並做好臺帳記錄。 單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從事公路客運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車輛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定期參加體檢,對患有疾病嚴重影響安全駕駛的,一律不准駕駛營運車輛。

第十九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內容為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每三年進行一次培訓;經營性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結合換發從業資格證每六年進行一次培訓。 運管部門應當將繼續教育情況在從業資格證「繼續教育欄」 簽注並註明下次培訓期限。

逾期未參加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參加誠信考核評級。

第二十條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具體負責誠信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區縣運管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的實施,並將有關資料資料上報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週期為12個月,實行計分制,滿分為20分,從道路運輸駕駛員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乙個考核週期屆滿,經簽注誠信考核等級後,該考核週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乙個考核週期。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內容為安全生產情 6 況、遵守法規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對照計分標準,計分的分值分別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種;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二十三條運輸經營業戶應當在聘用駕駛員誠信考核週期屆滿後20日內到轄區運管部門簽注誠信考核等級。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誠信考核週期屆滿後20日內尚未有責任認定結論的,運輸經營業戶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後15日內,到轄區運管部門辦理誠信考核等級簽注手續。

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駕駛員誠信考核等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在業戶和車輛年審時,應核查從業人員交通違法、事故、誠信考核、繼續教育等情況;在道路稽查時,應查驗從業人員誠信考核簽注情況,對違法行為予以相應記分,不得只罰款,不計分。同時及時將考核情況錄入資料庫,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在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的,應當在計滿20分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路運輸管理處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不少於18個學時的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七條運輸經營業戶不得安排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駕駛員承擔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重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不得安排其承擔**周和春運期間的道路旅客運輸任務。

第二十八條運輸經營業戶在乙個年度內,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累計有20%以上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並不得將其作為道路運輸行業表彰評優的物件。

第二十九條運輸經營業戶連續兩個年度,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均累計有20%以上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且一年內不得批准其新增運力。

第三十條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一)在考核週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且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簽注誠信考核等級的;

(三)從業資格證件被吊銷的。

第三十一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戶違反本規定,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按規定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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