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保護層開採
一、保護層開採要保證連續和規模開採。保護層採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確需留煤(巖)柱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礦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尺寸和和險影響範圍準確標註在被保護層的採掘工程平面圖、瓦斯地質圖上。
二、保護層工作面開採前,保護層工作面的瓦斯抽採工程必須保證採煤工作面瓦斯抽採要求;被保護層工作面的瓦斯抽採工程應保證開採保護層時,能同時有效地抽採被保護層的卸壓瓦斯。
三、加強被保護層的瓦斯抽採。保護層開採前,必須編制對應的被保護層瓦斯抽採設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審批執行。保護層開採,優先選用沿空留巷(原巷留巷)無煤柱連續開採,採用y型回風巷傾向穿層鑽孔、地面鑽井抽採被保護層卸壓瓦斯;採用底(頂)板巷穿層鑽孔抽採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的,鑽孔必須控制整個被保護層對應區域,鑽孔引數由礦總工程師確定,原則上鑽孔間距≤40m×40m。
四、被保護層瓦斯抽採必須建立專門台賬,底(頂)板巷穿層卸壓抽採鑽孔穿透多個鄰近煤層的,應開展瓦斯分源測定,分別統計各被保護層卸壓瓦斯預抽量。被保護層屬於突出煤層的,首採保護層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考察,考察方案報集團公司備案,考察結果報集團公司審批。
五、開採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採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正在開採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於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於100m。
區域預抽
六、不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以及未在保護層開採有效保護範圍內的突出危險區煤層,煤巷必須採取底(頂)板巷穿層鑽孔、採煤工作面必須採取穿層或順層鑽孔預抽的區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七、嚴格執行預抽鑽孔布置標準。穿層預抽鑽孔孔徑≥94mm、順層預抽鑽孔孔徑≥108mm,考察穿層、順層預抽鑽孔有效抽採半徑(30天),有實際考察資料的以考察資料確定鑽孔間距,無考察資料的按以下要求執行:
1、煤巷條帶穿層預抽鑽孔,瓦斯壓力<2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按終煤點10m×5m間距內布置(軸線方向×軸垂線方向);瓦斯壓力≥2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按終煤點5m×5m間距內布置。斷層構造帶(落差≥1.0m)及其前後20m範圍內必須採取穿層鑽孔加密措施,加密方案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2、採煤工作面網格穿層預抽鑽孔,瓦斯壓力<2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按終煤點10m×10m間距內布置;瓦斯壓力≥2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按終煤點5m×5m間距內布置。
採煤工作面兩巷順層預抽鑽孔,煤厚(含夾矸,下同)<3m的單排布置、煤厚≥3m的雙排三花布置。瓦斯壓力<2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鑽孔間距單排布置時不大於10m、雙排布置時平面投影間距不大於5m;瓦斯壓力≥2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鑽孔間距單排布置時不大於5m、雙排布置時平面投影間距不大於3m。
採煤工作面順層預抽鑽孔見巖長度超過孔深1/3的必須進行反演分析,對有煤區域提前補孔。
3、突出危險區應力集中區,煤巷掘進必須採取穿層鑽孔預抽措施,按終煤點3m×3m間距內布置;採煤工作面採用穿層鑽孔為主、順層鑽孔補充的預抽措施,穿層鑽孔按終煤點5m×5m間距內布置,順層鑽孔排內間距不大於3m,煤厚≥3m的雙排布置。
4、不具備施工底(頂)板巷穿層鑽孔的聯絡巷、車場、反揭煤等突出危險區小結構煤巷掘進,經集團公司核准後可採取順層鑽孔預抽措施,鑽孔排內間距不大於3m,煤厚≥3m的雙排布置,措施孔必須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評價。
八、預抽鑽孔抽採時間超過1年的,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考察鑽孔抽採狀況,鑽孔抽採失效的,必須補孔或透孔,確保預抽鑽孔抽採實效。
預抽效果評價
九、被保護層及區域預抽採掘工作面,採掘前必須對瓦斯抽採效果達標情況進行評判,並編制預抽效果評價報告單,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簽後報安全開採總院、安監局備案。
十、被保護層瓦斯抽採效果執行一次性評價,在被保護範圍內至少布置3個效果檢驗鑽孔。只有被保護層卸壓瓦斯預抽率,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t以下的≥35%、10~15m3/t的≥45%、15m3/t以上的≥60%,煤層殘餘瓦斯壓力<0.74mpa且殘餘瓦斯含量<8m3/t以及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時,方可判定為效果達標。
十一、採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採煤、煤巷掘進(含小結構、反揭煤煤巷,下同)、井巷揭煤工作面瓦斯預抽率:煤層原始瓦斯含量4m3/t以下的≥20%;瓦斯含量4~6m3/t的≥25%;瓦斯含量6m3/t以上的:採煤≥30%、煤巷掘進≥35%、井巷揭煤≥45%。
預抽評價單元內以實測的煤層瓦斯含量最大值計算瓦斯預抽率。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必須直接測定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指標。測定孔必須在瓦斯預抽率合格後施工,井巷揭煤測定點至少布置4個,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條帶預抽煤巷測定點每50m至少1個,分別置在預抽鑽孔控制條帶邊界的影響範圍內的上、下邊界處;區域預抽採煤工作面測定點沿推進方向每50m至少2個,分別布置在工作面內距兩巷各三分之一處。
煤層殘餘瓦斯壓力<0.74mpa且殘餘瓦斯含量<8m3/t以及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方可判定預抽防突效果有效。若任何乙個檢驗測定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判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100m範圍未達標。
十二、煤巷掘進條帶預抽效果評價,單元長度原則上不小於100m,且巖巷穿層鑽孔超前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少於200m。
採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採掘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打鑽抽採管理
十三、底(頂)板巷道不得進入突出煤層法距5m以內施工,否則,必須在法距7m以外採取防突措施,措施孔間距同煤巷條帶區域預抽鑽孔,措施控制範圍比照石門揭煤執行。需施工穿層預抽鑽孔的底(頂)板巷應施工巷幫鑽場,鑽場滿足鑽孔布置、鑽孔施工、風筒、管路安裝等需要。
十四、強化鑽孔施工質量和預抽效果,實現「鑽到位、管到底、孔封嚴、水放通」。
鑽到位。嚴格執行預抽鑽孔布置標準,鑽孔必須做到保直鑽進,鑽孔實際開孔位置與設計孔位誤差不得超過±100mm,方位角誤差不得超過±1°。穿層預抽鑽孔見煤深度與設計相差5m及以上時必須進行測斜、上圖分析。
管到底。穿層、順層預抽鑽孔必須全程下護孔套管。
孔封嚴。穿層預抽鑽孔應實行帶壓封孔,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在6m3/t以上的,鑽孔合茬抽採24小時內孔口瓦斯濃度必須達40%及以上,否則鑽孔必須重新施工或透孔。
水放通。下向穿層預抽鑽孔必須採取孔底排水排渣措施,預抽評價單元必須設定自動放水裝置。
十五、加強打鑽防孔噴和孔突管理,嚴格執行《淮南礦業集團打鑽防噴操作手冊》。建立全負壓、大風量的通風系統,能力充足的抽採防噴系統,靈敏可靠的安全監控系統和穩定可靠的供電系統,規範打鑽防噴操作,強化個體防護,杜絕發生孔突事故和打鑽噴孔造成瓦斯濃度大於3%時間大於5分鐘的瓦斯超限事故。
十六、石門揭煤、煤巷條帶、採煤工作面區域預抽,應採取水力壓裂、鬆動爆破或鑽孔掏穴等增透措施,增透方案由礦總工程師具體確定。採用水力壓裂、深孔爆破等增透技術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進行效果考察;煤層首次進行增透技術試驗時,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效果考察方案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十七、實施瓦斯抽採資訊化。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動抽採幫浦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層和順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評價單元,必須安裝抽採自動計量裝置。抽採自動計量應保持連續計量不中斷,特殊情況下抽採自動計量中斷期間,按孔板流量計資料計量。
礦井瓦斯抽採量及預抽效果評價必須依據抽採自動計量資料,評價單元抽採自動計量誤差超過5%的抽採量嚴禁計入評價。
防突管理
十八、規範採掘工作面設計,從設計源頭消除採掘工作面應力集中區。對存在的應力集中區,礦總工程師負責劃定應力集中區範圍,現場實行掛牌管理。突出危險區應力集中區區域防突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核准;無突出危險區及非突出煤層的應力集中區,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十九、突出煤層採掘作業必須避免造成應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層的乙個或相鄰的兩個採區的同一區段內,相向(背向)回採和相向(背向)採、掘的工作面間距均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工作面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相距60m以前實施鑽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乙個方向掘進。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層採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複雜區貫通。
突出危險區煤層傾角25°以上的煤巷掘進作業,嚴禁由下往上施工。
二十、加強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區揭煤;避免小角度、長距離揭煤。層位、構造探測不清以及瓦斯壓力測定不准不得揭煤。
瓦斯壓力≥3mpa或前探、測壓等鑽孔施工過程中噴孔嚴重的,優先採用「巷道法」揭煤,並在區域防突措施孔的控制範圍外增加減壓鑽孔。
揭煤設計必須對整個揭煤流程作出時間安排,工作面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合格後必須連續揭煤至揭煤結束,特殊情況下中途停工超過10天的必須經集團公司同意。推廣挖掘裝載機、側裝機等機械化排矸揭煤。
採取區域防突措施的揭煤工作面進行最後驗證時,必須再次採用直接法測定區域防突措施控制範圍內待揭煤層殘餘瓦斯含量,且測點不得少於3個。
二十一、嚴格揭煤工作面煤線防突管理。揭煤前探時必須準確探明各煤線厚度;對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的煤線,必須測定、收集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瓦斯基礎資料,**其突出危險性,**有突出危險的,必須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已**有突出危險或沒有進行突出危險性**的新水平、新採區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
3m及以上的煤線,必須一併納入揭煤設計。
二十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遇構造煤層不連續時,再次進入煤層採掘作業,若採掘面已採取過區域防突措施,則必須執行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若未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則應補充編制並實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煤層瓦斯風化帶除外)。
二十三、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工作面反揭煤,措施孔軸向控制到待掘巷道法距5m(瓦斯壓力≥2mpa時為7m)且控制到巷道完全進入煤層底板(或頂板)前方不少於20m範圍內的突出煤層煤體。巷道必須掘至距煤層法距2m外為反揭煤結束;在反揭煤結束前,巖巷掘進工作面距離反揭煤結束位置平距不得小於20m;待掘煤巷必須掘到反揭煤聯通處前方5m以上,反揭煤貫通點必須在距反揭煤層最小法距2m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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