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關於原始憑證的法律規定

2021-03-04 01:17:20 字數 1186 閱讀 5639

及時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得以政黨進行的前提條件和重要環節。《會計法》對原始憑證的填製或取得、審核、更正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原始憑證的填製或取得。

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環節。

《會計法》對此規定:辦理《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這一規定體現了兩層含義:

一是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時必須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如果不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致使會計核算無法繼續進行的,即是違法行為;

二是填製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及時交送會計機構,如果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沒有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延誤會計核算及時進行的,也是違法行為。

(二)原始憑證的審核。

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是確保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

《會計法》對審核原始憑證規定包括:

一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二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

三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備、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從而既明確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和要求,也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的經辦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上述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原始憑證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三)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為了規範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會計法》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改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內容更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製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應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資料,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製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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