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信託合同A

2023-02-14 09:30:02 字數 3056 閱讀 8481

合同編號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__年___月___日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款的規定

受託人:信託投資****

法定代表人:

住所: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傳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第一店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本信託計畫」)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第一店專案。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畫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畫成立日為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畫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為信託計畫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 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畫資金 × 信託計畫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 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畫。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閱讀信託計畫和《第一店資金信託計畫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畫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畫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畫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畫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3)參與本信託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畫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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