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貸款知識

2022-12-23 18:21:03 字數 4434 閱讀 3428

一、定義

信託貸款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畫中)指定的物件、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二、分類

1、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準,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專案,專案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專案,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2、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三、信託貸款特點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23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而使信託法律關係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係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係與債權法律關係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乙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係中,存在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

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專案的控制力。同時,如果專案淨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

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信託貸款屬於直接金融產品。信託貸款受到信託目的特定化的約束,資金從委託人到受託人到融資人手中,處於環行封閉執行狀態,風險傳遞是線性,不同信託專案之間風險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滲透。如果乙個信託貸款專案發生風險,其他信託計畫不受影響,甚至只有在信託公司具有過錯時,才能影響其固有資產。

風險的結構是區域性化,而不是系統傳染,擴散化。與之不同,銀行貸款屬於間接金融產品。資金從資金盈餘方到資金短缺方經過銀行中介,金融風險集中於銀行。

間接金融的風險具有傳染效應、羊群效應,如果一家銀行發生風險,可能迅速傳遞給其他銀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驅動下,群體擠提容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金融產品的法律結構影響人們對風險的預期和風險處理方式。銀行對存款人存款自願取款自由,這是銀行的信用,所以銀行要承擔流動性風險;信託則受到信託財產的約束,除非信託檔案約定流動性,例如受益權贖回,受託人並不提供流動性的義務,因此,也不承擔流動性風險。

投融資體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儲蓄有效地轉化為投資的機制。信託融資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加速了金融體系從銀行本位向市場本位的轉化。這種轉化對於提高金融效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銀行為了減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貸款的規則比較抽象和一般化。

從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則缺乏彈性。與銀行貸款一刀切的風格不同,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網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3.與銀行貸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別

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專案的控制力。同時,如果專案淨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

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4、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的利率問題

四、信託貸款與其他貸款的區別

1、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1)資金性質不同。

委託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託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託機構的貸款,委託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係變為金融信託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係,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而信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用吸收的信託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專案和物件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一般特徵,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對信貸計畫影響的程度不同。

由於委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受單位的委託代為運用委託資金,委託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一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畫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信託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覆迴圈,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畫影響的程度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國家對委託貸款管理較鬆,而對信託貸款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4)具體的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託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託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物件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而信託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託機構自主辦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2、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

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五、信託貸款流程

(1)由企業向金融信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畫,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同意後,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託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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