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工程設計合同

2023-02-06 12:21:06 字數 2128 閱讀 6733

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設計費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工程的設計專案,建設地點在建築裝飾面積為平方公尺,設計費為: 元每平方,共計元。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裝置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限負責。

2.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製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3.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檔案,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

4.甲方對乙方的設計成果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設計檔案;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檔案;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檔案。其中,初步設計檔案一式份,施工圖設計檔案一式份,甲方另需增添檔案份數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 年月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檔案(包括概算檔案、材料裝置清單)。

2.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專案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檔案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甲方變更設計委託事項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造成乙方設計返工,除雙方需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支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3.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終止或者解除合同必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後,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根據乙方已完成的設計量向乙方支付費用。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五條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1 .本次合同的設計費為元。

大寫: 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

2.本設計合同生效後當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50%的定金即元 ,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設計方案後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 %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件後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

第六條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 %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檔案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每延誤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 %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

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它及效力

1.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4.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合同副本一式份,甲乙各留存乙份。該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建設單位(甲方設計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聯絡人

通訊處通訊處

****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年月日訂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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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幕牆工程設計顧問工程地點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和 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幕牆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設計院提供的該工程全套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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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設計證書等級 發包人設計人簽訂日期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