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牆工程設計合同

2021-03-04 07:25:14 字數 3031 閱讀 9215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設計證書等級

發包人設計人簽訂日期: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第二條本合同設計專案的內容:

2.1、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圖設計、石材幕牆工程施工圖設計;涵蓋本工程1~3號樓全部石材和幕牆(隱框幕牆)等。

2.2、設計時限: 年月至年月日。

2.3、提交審查通過後的成果時間: 年月日前。

第三條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檔案:與設計相關的資料1份。

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最終審查通過後的施工圖紙8份,電子檔案1份,審查通過後的合格證檔案原件。

第五條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 ¥5.00元/m2人民幣(該單價為含稅**),該工程的設計費以設計的幕牆面積為準。審查合格後提交發包人;若設計人未中標本工程的施工,設計人開具相應發票,發包人一次性支付設計費;若設計人中標本工程的施工,該工程設計費抵作中標該工程的部分工程款。

第六條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

(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

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設計人員的設計時限給予延長,發包人不另行給予計算所返工的費用。

(3)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不給予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票書、設計方案、檔案、資料圖紙、資料、計算軟體和專利技術。

6.2、設計人責任;

(1)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3)設計使用年限為 25 年。

(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檔案。

(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

(6)設計人設計完成後需向相關審批部門報審,審查合格後提交發包人;若設計人未中標本工程的施工,發包人一次性支付設計費;若設計人中標本工程的施工,該工程設計費抵作中標該工程的部分工程款。

(7)設計人的施工圖審查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支付相關的所有費用。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設計費。

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實際損失的 100 %。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合同**金額雙倍賠償發包人。

第八條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專案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檔案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專案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四份,發包人二份,設計人二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無。

發包人: ******房地產開發****(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

日期: 年月日

設計人:******建設工程****(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

日期: 年月日

幕牆工程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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