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2021-07-25 12:37:22 字數 2809 閱讀 6216

專案名稱:

專案建設地點:

合同編號:

(由承接方編填)

委託方:

承接方:

簽訂日期: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第二條本合同設計專案的名稱、階段、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工程特徵及附註說明:

第三條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檔案: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設計檔案:

第五條甲方應支付合同專案的設計費為元(取費計算標準詳見表)。設計費的支付方法為:

5.1 本合同生效後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5.2 乙方提交設計檔案後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計元。

5.3 乙方提交全部設計檔案後天內,甲方付清其餘的設計費,計元。

第六條雙方責任

6.1 甲方責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5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

6.1.2 甲方變更委託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6.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級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檔案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

6.1.6 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7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檔案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6.2 乙方責任: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檔案;

6.2.2 乙方對設計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

6.2.3 由於乙方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檔案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6.2.5 乙方交付設計檔案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及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計畫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調整補充。乙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檔案一年內專案開始施工,負責向甲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現場施工服務、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專案尚未開始施工,乙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適當收取元諮詢服務費;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第七條其他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7.2 乙方為本合同專案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甲方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乙方交付的設計檔案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乙方另收工本費。

7.3 本工程專案中,建築材料、裝置的加工定貨,甲方需要乙方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7.4 甲方委託乙方配合引進專案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乙方參加。出國費用,除製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甲方支付。

7.5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7.6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7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委託方與承接方應及時協商解釋。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7.8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四份。

7.10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在15日內報專案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專案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委託方單位名稱承接方單位名稱: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單位位址單位位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簽訂合同代表(簽字簽訂合同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審查意見鑑證意見

(蓋章蓋章)

審查號審查號:

審查日期審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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