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假日彙總

2023-02-05 10:33:03 字數 3673 閱讀 8349

一、 全體放假:

1. 春節: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共三天。

2. 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共三天。

3. 勞動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一天。

二、 部分公民放假:

1. 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

2. 青年節: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 年假:

1. 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

3.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帶薪年假:

1、 職工依法享受行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 病假:

1.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五、 事假:

1.《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1983]喬政會字第007號)規定:「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規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不得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准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具體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開始計算。職工因私事出境請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均按所在單位處理事假的規定辦理。假期內的旅遊費、境外的醫藥費,均由職工本人自理。

2.國有企業的歸僑、僑眷職工,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以及國內其他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而出境),單位應該批准職工的事假。另外,國有企業職工出境探親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

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批准,職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3.除以上規定外,國家對於企業職工什麼情況下可以請事假,以及請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等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規章制度。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具有約束力。

六、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勞動法第51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1.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

4.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七、 婚假:

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做出具體規定。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

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公升。

八、 喪假:

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喪假做出具體規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九、 產假和陪產假:(《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5.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企業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如果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並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時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 根據原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檔案的規定,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該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是指做產前檢查的時間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曠工處理。

對於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應當減少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的時間。

7. 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

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公升。

十、節育假:

《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接受計畫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十一、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乙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進一步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是不得超過6個月。

即哺乳女職工請哺乳假最長可到嬰兒1歲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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