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欄杆 防護與玻璃的有關規定

2023-02-04 05:24:03 字數 4592 閱讀 9929

一、欄杆設定

1、《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1)室內樓梯

(第6.7.7條)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於0.90m。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

(第6.7.9條)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樓梯,梯井淨寬大於0.

20m時,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攀滑的措施,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杆時,其欄杆淨距不應大於0.11m;

2)臨空欄杆

(第6.6.3條)陽台、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2) 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

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0m;

注:欄杆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杆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見圖3)

圖3(3) 欄杆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杆時,其桿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5) 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杆時,其桿件淨距也不應大於0.11m。(見圖4)

圖4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

(第5.6.2條)陽台欄杆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第5.6.3條)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第5.8.1條)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淨高低於0.9m時,應有防護措施。

(注)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窗台的淨高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淨高達到0.90m。

(第6.1.1條)樓梯間、電梯廳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淨高低於0.9m時,應有防護措施。

(第6.3.2條)樓梯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

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

05m。樓梯欄杆垂直桿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第6.3.5條)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爬的措施;

(第6.5.1條)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

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時,其桿件淨距不應大於0.

11m。

3、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

(第9.4.1條)設計

1. 欄杆抗水平荷載:住宅建築不應小於0.5kn/m(新規範改為1.0kn/m)**集中的場所不應小於1.0kn/m.;

2. 欄杆材料應選擇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陽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曬雨淋的地方,不得選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復合塑料等。金屬材料型材壁厚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鏽鋼:主要受力桿件壁厚不應小於1.5mm,一般桿件不宜小於1.2mm;

(2)型鋼:主要受力桿件壁厚不應小於3.5mm,一般桿件不宜小於2.0mm;

(3)鋁合金:主要受力桿件壁厚不應小於3.0mm,一般桿件不宜小於2.0mm;

3. 欄杆高度及立杆間距必須符合《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的規定。

5. 砌體欄杆壓頂應設現澆鋼筋砼壓樑,並與主體結構和小立柱可靠連線。壓頂梁高度不應小於120mm,寬度不宜小於砌體厚度,縱向鋼筋不宜小於4∮10。

(第9.5.1條)玻璃欄杆

1. 設計

1)住宅工程和**集中的場所嚴禁設計承受水平荷載的玻璃欄杆。

2)不承受水平荷載的臨空欄杆玻璃,應具有一定的抗衝效能,必須選用鋼化玻璃或者鋼化夾膠玻璃,其厚度不應小於12mm;當臨空高度為5m及以上時,應使用鋼化夾膠玻璃。室內非臨空的欄杆玻璃,可選用厚度不小於5mm的鋼化玻璃或厚度不小於6.38mm的夾膠玻璃。

二、窗台高

1、《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第6.10.3條)1)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注)1. 住宅窗台低於0.9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能上人站立的寬窗台麵時,貼窗護欄或固定窗的防護高度應從窗台面起計算。

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

(第6.1.1條)樓梯間、電梯廳等公共部分有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 時,應有防護設施。

(注) 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淨高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淨高達到0.90m。

三.玻璃與防護

1、《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執行[2003]2116號)

第六條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1) 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2) 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3) 幕牆(全玻幕除外);

(4) 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

(5) 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6) 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7) 樓梯、陽台、平台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欄板;

(8) 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 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10) 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11) 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條)採購用於建築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強制性認證標誌(即3c標誌)且提供證書影印件,對國產安全玻璃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對進口產品提供檢驗檢疫證明。

2、《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

(第7.2.1條)活動門玻璃和固定門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框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1-1規定的安全玻璃。

2. 無框玻璃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於12mm的鋼化玻璃。

(第7.2.2條)室內隔斷應採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程表7.1.1-1規定。

(第7.2.3條)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和運動場所中裝配的室內隔斷玻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框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1-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於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於6.38mm的夾層玻璃。

2. 無框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1-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於10mm的鋼化玻璃。

(第7.2.4條)浴室用玻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淋浴隔斷、浴缸隔斷的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1-1規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內無框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1-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於5mm的鋼化玻璃。

(第7.2.5條)室內欄板用玻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1-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於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於6.38mm的夾層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應使用符合本規程表7.1.

1-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於12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於16.76mm的鋼化夾層玻璃。當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時,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於16.

76mm鋼化夾層玻璃。當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在5m以上時,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

(7.3.1條)安裝在易於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築玻璃,應採取保護措施。

(7.3.2條)根據易發生碰撞的建築玻璃所處的具體部位,可採取在視線高度設醒目標誌或設定防護欄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後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的,應採用可靠護欄。

(8.2.2條) 屋面玻璃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當屋面下班最高點離地面的高度大於3m時,必須使用夾層玻璃。用於屋面的夾層玻璃,其膠片厚度不應小於0.76mm。

(9.1.2條)地板玻璃必須使用夾層玻璃,點支承地板玻璃必須使用鋼化夾層玻璃。鋼化玻璃應進行均質處理。

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第6.10.4條)門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6.全玻璃門應選用安全玻璃或採取防護措施,並應設防撞提示標誌;

4、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

(第9.5.2條)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

1. 設計

3)必須採用安全玻璃,但最高點離地面大於5m時,必須採用夾膠玻璃;

4)地面玻璃必須採用鋼化夾膠玻璃;

5)地面和屋面夾膠玻璃的夾膠片厚度不應小於0.76mm。

(第9.5.3條)玻璃板隔斷和門窗玻璃

1. 設計

2)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的門窗:

(1)無框玻璃門,且厚度不小於10mm;

(2)有框門玻璃面積大於0.5m2;

(3)單塊玻璃大於1.5 m2;

(4)沿街單塊玻璃大於1.0 m2;

(5)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6)玻璃底邊離最終裝飾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3)室內玻璃板隔斷應採用安全玻璃,無框玻璃厚度不應小於10mm。

4)落地窗、門和玻璃隔斷等易於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的玻璃,應在視線高度設醒目標誌或護欄,碰撞後可能發生人體或玻璃墜落的部位,必須設定可靠的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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