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2023-02-04 01:57:02 字數 3197 閱讀 7212

為加強本小區房屋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制止違章裝修行為,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維護小區環境整潔、美觀,協調及住戶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戶有乙個安全、清潔、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凡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符合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並需遵守我公司對房屋裝修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裝修審批

1、房屋裝修應由業主本人(或業主委託人持業主書面委託書)會同其委託的裝修者到管理處申報,如實填寫《家庭居室裝修開工申請表》,由裝修單位負責人簽定《防火責任書》,並提交裝修合同影印件、交驗裝修者《承建資格證書》原件,經管理處審批後,方可進行裝修。

2、裝修作業人員,憑身份證或暫住證等有效證件到管理處辦理《裝修出入證》,憑《裝修出入證》,方可進入小區裝修。

3、業主(住戶)和裝修者在辦理開工申請時,應分別向管理處交納裝修保證金等相關裝修費用(詳見《裝修收費專案及繳納標準》)。工程完工後,經管理處驗收,無違章或滲、漏、堵、損壞等情況發生,管理處在十日內退還業主和施工單位的裝修保證金;否則,要從保證金中扣除賠償費用或罰款,多退少補。

4、辦公樓或商場的裝修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需申報消防局防火科審批;審批後,按審批要求進行裝修。

5、對未向管理處申報或不符合規定條件自行開工的家居裝修工程,管理處有權依法制止其違法裝修行為。

二、裝修範圍

1、家居裝修活動必須保證建築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為:

a.家居裝修涉及公共設施、公共空間;

b.改變房屋承重結構;

c.在承重牆上穿洞,拆除連線陽台的牆體、門窗;

d.不適當增加樓面靜荷載,包括在室內砌牆、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鋪設大理石地板等;

e.任意刨鑿、重擊頂板、外牆內側及排煙管道,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改線;

f.破壞或者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

g.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裝修材料;

h.其他違章裝修活動。

確需改變建築物主體或承重結構、明顯加大負荷的,住戶應委託建築物原設計單位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2、樓頂、外牆、外門窗、陽台的裝修及空調的安裝及其他裝修活動必須符合呼和浩特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技術標準,保證建築物外觀的協調統一。

3、住戶安裝分體及窗式空調需到管理處申報,並按管理處指定位置安裝。空調支架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應採用不鏽鋼材質,固定螺栓必須經過防鏽處理,否則,裝修住戶要承擔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損害後果(如下雨鐵鏽汙染外牆面、空調墜落等)。

4、安裝防盜門不得妨礙鄰近住戶出入及占用公共通道,不准改變原有門洞尺寸,不得損壞門洞四周的牆面。

5、為保證建築外觀的統一協調,前陽台的裝修必須符合呼和浩特市國土主管部門的技術標準(不准封閉前陽台、安裝防盜網)。房間窗戶允許在內側安裝防盜網,後陽台允許封閉,但必須按管理處規定要求進行安裝。

6、禁止擅自改動、暗藏燃氣管道設施,確需改動的,應提前乙個月向供氣單位提出申請,由供氣單位組織實施。

7、禁止擅自拆改供電、通訊、智慧型化線路。

8、禁止將雨水管道用於生活汙水的排放。

三、裝修施工管理

1、家居裝修者應自開工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完成裝修。如確實需要延期,應由業主本人(或業主委託人持業主書面委託書)前來辦理延期手續。

2、家居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每天8:00—12:00,14:00—18:00;

節假日原則上允許施工,但不得進行有雜訊及散發刺激性氣味的工作。

如在非工作時間內施工,或在節假日進行有雜訊及刺激性氣味的工作,管理處有權責令其停工、扣留或沒收工具,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3、家居裝修施工,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人員及周圍居民和財產的安全。住戶不得私自在戶外置駁水、電,違者照章罰款。因裝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毀他人物品等,應由裝修戶負責修復和賠償。

4、未經批准,工作場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電熱水棒等電熱設施;嚴禁使用煤氣。施工使用的電動工具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動工具(或臨時接電線)須配開關箱,開關箱必須設漏電保護器,漏電動作電流小於30ma,開關箱電源線須採用橡膠電纜,在施工完成後及時拆除。

5、裝修施工臨時動火、用電,應提前向管理處申報,並填寫《臨時動火/用電作業申請表》,說明動火、用電部位,使用工具的品種、負荷,動火、用電作業起止時間,動火、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等等。

6、裝修施工作業應遵守消防規定,每50m2作業現場配備1個2kg滅火器,每個作業現場應至少配備兩個滅火器(禁止使用1211滅火器)。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在本小區住戶內進行裝修的施工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簽定防火責任書,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8、各施工單位防火責任人要對現場工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9、如因違反裝修管理規定所發生的消防事故,由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個人以及雇請施工的業主(住戶)按規定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10、裝修垃圾必須袋裝,並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清運,對違章堆放、拋棄裝修垃圾的,管理處有權責令限期清理。不及時清理的,管理處代為清理,費用由裝修戶承擔。如同一樓有兩戶以上同時進行裝修施工,不能分清責任的,由各裝修戶共同負責。

11、裝修施工人員必須保證公共設施完好、清潔,不得隨意在公共走道堆放裝修材料,不得在樓道、電梯內亂塗亂畫,否則按規定予以處罰。

12、需留宿樓宇裝修戶內的施工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由業主本人出面到管理處辦理擔保手續後,方可准許留宿。如私自居住在樓宇裝修戶內,一經發現,按《呼和浩特市治安管理條例》規定送交當地派出所處理。

13、裝修施工人員憑《裝修出入證》出入小區,工作期間應佩戴《裝修出入證》,不戴證件,塗改或轉借出入證的人員一經查出,將處以罰款和沒收證件,直至取消裝修資格。

14、管理處對裝修戶每天將不定時派專人進行巡查。裝修者應將在管理處申報時辦理的《裝修施工許可證》貼在裝修戶大門外,以便於巡查工作的進行。對上述違規問題輕者現場糾正,重者管理處將下發給裝修負責人《裝修違規通知單》,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四、違章裝修處理

管理處工作人員有權檢查裝修情況,裝修人員應自覺接受管理處工作人員的檢查、監督、指導,對違反規定者,管理處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停水、停電;

5、賠償經濟損失;

6、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相關法規進行處罰或提出訴訟。

以上幾種處罰可同時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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