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2023-02-02 18:21:02 字數 897 閱讀 8699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范文一林俊傑(學號:14030148),系金融學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學生,經院系查實,該生在2015-2016學年第二學期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累計達10課時及以上。

根據《湖北經濟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湖北經濟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林俊傑同學警告處分。

湖北經濟學院金融學院

20xx年3月11日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范文二經查,13秋建築施工班王明旭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於2023年11月30日晚夜不歸宿。鑑於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為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承德資訊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准,決定給予王明旭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承德資訊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12月6日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范文三各單位:

李婷荷(學號:12015248280),2015級法學專業。該生分別於2023年9月9日和10月20日在宿舍內存放、使用違規電器,違反校紀校規,並造成安全隱患。

為嚴肅校紀,本著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根據《寧夏大學新華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2015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學院2023年學生事務處理領導小組會簽擬定,2023年第10次院務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婷荷記過處分。

本處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寧夏大學新華學院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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