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 試行

2023-01-24 17:51:03 字數 4631 閱讀 6272

(試行)

目錄一、總則

二、專業人員

三、資質標準

四、資質申請與審批

五、監督管理

六、附則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及業務範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在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級。

第五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頒發甲級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本轄區註冊企、事業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乙、丙級資質,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的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的業務範圍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五類。

二、專業人員

第七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是指經過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的相關培訓,並通過考核,取得相應類別和從業範圍證書的專業人員。

第八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分為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和責任監理師。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家或兩家以上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包括各專業工種監理人員、資料員、檢測員等。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應當參與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相關專業的初級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實行責任監理師負責制。責任監理師對所負責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負有全面的監理責任,對文物安全和工程質量負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文物保**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管理八年以上;

{三}主持監理至少二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至少四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且工程驗收合格的文物保護工程專案;或者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監理至少四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至少八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且工程驗收合格的文物保護工程專案;

{四}近五年內主持完成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中,沒有發生文物損壞或者人員**等重大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的從業範圍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五類。

第十四條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原則、標準規範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課時。

第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由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頒發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證書,並將名單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前款所指的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由國家文物局向社會公布。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專業機構負責組織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國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頒發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三、資質標準

第十六條甲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專業人員均熟悉文物保**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二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合格,通過驗收;

(三)近三年內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中,沒有發生文物損壞或人員**等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不少於5人;其中,每一項業務範圍都應有2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

(五)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各專業工種監理人員、資料員、檢測員等配置齊全。

第十七條乙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專業人員均熟悉文物保**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的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程質量合格,通過驗收;

(三)近三年內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中,沒有發生文物損壞或人員**等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不少於3人;其中,每一項業務範圍都應有1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

(五)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

第十八條丙級資質標準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布。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相應的監理專案(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分級見附表):

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承擔其業務範圍內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專案;

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承擔其業務範圍內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監理專案;

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承擔其業務範圍內工程等級為**的監理專案。

四、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或申請增加甲級資質業務範圍的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申請乙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或申請增加乙級及以下資質業務範圍的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或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身份證影印件;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勞動合同(事業單位為聘任合同)、任職檔案、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證書、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影印件;

(五)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勞動合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身份證影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合同及驗收檔案。

第二十二條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審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並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的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出借。

第二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由國家文物局監製,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12年。

第二十五條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三十日內,到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原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登出。

第二十六條辦理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等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資質證書原件;

(三)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檔案;

(四)甲級監理資質單位辦理變更的,應提交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檔案。

第二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改制、合併、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材料,申請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

第二十八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有礙監理公正利害關係者,不得承擔該項保護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年檢,一般在當年第四季度進行。

第三十條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參加年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年檢申報表》;

(二)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影印件;

(三)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影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監理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影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的社會保險證明影印件;

(五)兩年內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合同首頁、簽字頁、竣工驗收證明影印件。

第三十一條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認定年檢合格,並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甲級資質單位的年檢結論,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認定年檢不合格:

(一)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證照資訊與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不符的;

(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發生變動,未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監理工程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的;

(四)有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門審批的工程設計圖紙或者監理技術標準監理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五)有違反文物保護工程基本原則、規範和標準進行監理活動;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認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年檢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標準的,應當報請國家文物局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認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單位年檢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相應資質標準的,應當降低其資質等級,或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

文物保發 2007 14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文物局 文化廳 文管會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等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國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並通過,我局決定頒發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 試行 請你局 廳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特此通知。...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第26號 於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4月1日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

公路 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 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做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審批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資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按核安的監理業務範圍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第三條監理工程師按批准資格分為監理工程師資格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其中,專業監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