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行使留置權

2023-01-24 15:36:06 字數 1949 閱讀 4423

一、留置權的取得條件

案情:元旦期間,李某駕車回老家,不幸發生翻車事故。李某報案後,某汽車修理廠出面將轎車拖至修理廠修理,雙方口頭協定汽車修理費2 萬元。

車修好後,修理廠多次向李某催收修理費未果,遂將李某的汽車留置,並通知李某在兩個月內支付費用。但是,李某仍然未按期交付,修理廠將汽車作價20萬元變賣,扣除2 萬元修理費後,餘款返還給李某。修理廠變賣李某汽車的行為是否合法?

案例評析:修理廠變賣李某汽車的行為屬合法。本案涉及留置權取得的要件和效力問題。

首先,李某與修理廠之間成立承攬合同關係,《擔保法》第84 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其次,修理廠因修理汽車合法占有李某的汽車;最後,修理廠的2 萬元修理費支付期限已經屆滿,且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給李某兩個月的寬限期。《物權法》第236 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此可知,取得留置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債權人需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均可。第二,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尚不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存在留置權。第三,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第四,留置財產與對方交付財產前或交付財產時所為指示不相牴觸。

第五,留置債務人財產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六,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義務不相牴觸。留置權在符合條件時依法產生,而非由當事人約定。

二、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案情:2010 年12 月1 日,個體運輸戶楊某與個體商販張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楊某為張某從山東運回10 噸青菜,12 月6 日清晨4點到達北京,運費8000 元,張某預付4000 元,貨到時付清餘款。

由於交通阻塞,這批青菜運到北京已是6 日上午10 點。張某以未按時到貨耽誤了早晨批發青菜為由,拒絕支付餘款4000 元。楊某堅持要求張某付清餘款方可卸貨,雙方發生爭議。

楊某將貨物卸到自家的簡易庫房內,直到第二天中午張某付清餘款才把貨提走。隨後,張某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貨物延遲交付、影響批發造成的損失3000 元,青菜因保管不當而腐爛造成的損失2000 元等。楊某稱,扣留張某的貨物是行使留置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應由張某負擔,並要求張某給付卸車費及保管費500 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楊某延遲交貨是否仍享有留置權?楊某是否要對自己保管不當給張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 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楊某在運輸途中因高速公路交通阻塞造成遲延交貨,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楊某對交貨遲延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89 條第4 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合同法》第 315 條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費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楊某可以行使留置權。

但是本案中的標的物為青菜,是可分物(指把物品分割之後,不影響其經濟用途或不降低其經濟價值的物,如布匹、糧食、石油等),我國《擔保法》第 85 條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因而楊某只能留置與自己的債權額4000 元相當的部分,其餘部分應當交付張某。根據《擔保法》第 83 條的規定,楊某行使留置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張某請求返還,但債權額以外的留置費用除外。同時,《擔保法》第86 條規定: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楊某將青菜置於簡易庫房內,楊某應當承擔部分青菜腐爛的民事責任。其反訴要求張某承擔實現留置權的卸車費及保管費,在債權額範圍內,理應獲得法院支援。

(摘編自《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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