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留置權法律制度創新問題研究

2023-01-17 21:45:04 字數 1132 閱讀 9549

作者:翁齊斌張子輝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1期

摘要 《物權法》新設立和明確了一些重要的物權法律制度,其中,對於留置權法律制度,《物權法》改變以往的法定原則,擴大留置權的適用範圍,建立了商事留置權制度,明確了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權的原則,這對保證經濟生活中債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留置權法律制度的重置也會產生一些問題和不良影響,本文主要對《物權法》關於留置權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創新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

關鍵詞物權法留置權創新現實意義存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是一部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與人民群眾物權處分行為的標準認定和司法民事審判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物權法》新設立和明確了一些重要的物權法律制度,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就《物權法》對我國留置權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創新問題進行研究,以與大家共同商榷。

一、《物權法》施行前我國法律對留置權制度的適用原則

所謂留置權制度,是指合同債權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合法地占有合同債務人的財產時,在合同的相關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時,那麼,占有該財產的合同債權人,可以對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進行留置,並且,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留置的財產進行折價或者進行拍賣、變賣,將變賣或拍買款進行優先受償債務的的一種擔保法律制度。留置權作為債的一種擔保方式,一般來說具有如下法律性質:(1)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2)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具有法定性;(3)留置權具有與債權不可分性,留置權的效力及於留置物的全部;(4)留置權從屬於債權,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在《物權法》施行前,我國法律對於留置權制度是以嚴格的留置權法定原則來設定的,對留置權的行使限定在幾類合同法律關係之中,可以留置的財產範圍較小,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法律關係比較單一。《物權法》施行前我國有關留置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之中:《民法通則》(第89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條、第87、141、16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4條、第315條、第380條、第42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57條),以及《交通部港口貨物作業規則》(2023年)、《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2023年)、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2023年11月)、原國內**部《拍賣管理辦法》(2023年10月)等規章也規定有權留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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