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銀行及其制度變遷 一

2023-01-24 07:33:05 字數 2262 閱讀 4035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樞紐和核心,而銀行則是乙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的主體,多元化、多層次的經濟和產權結構客觀上需要與之相適應的銀行體系。近年來,中國以資本市場為主的直接融資雖然有了很大發展,但間接融資仍然是融資方式的主體,市場份額高達90%以上。間接融資是重要的,然而,就乙個非國有經濟在gdp中的貢獻已超過60%的經濟體而言,由誰來進行間接融資並可能最有效地配置金融資源,是比融資本身更為重要的問題。

如果現行融資制度的淨收益小於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也就是出現了新的贏利機會,那麼就會產生新的潛在的制度需求和潛在的制度供給。對民營銀行的思考,正是基於對我國融資制度存在制度不均衡狀況的一種理性反應。

(一)有關民營銀行的界定,基本上有三種理解。第一種強調產權結構,認為由民間資本控股的就是民營銀行;第二種強調資產結構,認為民營銀行主要應當為民營企業服務;第三種強調公司治理結構,認為用市場化機制治理就是民營銀行。我們認為,民營銀行應是指擁有合理產權結構和市場化公司治理的銀行。

這一界定有兩層含義:合理產權結構是指由若干戰略出資人及眾多中小股東組成的混合股份所有制,國家可以作為民營銀行的乙個戰略出資人,但並不控股;民營銀行必須符合現代公司制度要求,擁有市場化的公司治理。

據我們研究和觀察,轉型時期,國有銀行融資制度安排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現了嚴重的不均衡現象。首先,各種經濟成份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和可以獲得融資的比例存在嚴重的不均衡;其次,資金供給方的國有銀行和資金需求強烈的民營企業之間存在諸多不對稱現象。國有銀行規模大而民營企業規模小,二者的合作存在著規模的不對稱;國有銀行偏好大型批發業務而民營企業資金要求一般數量較小,存在成本收益的不對稱;此外還存在所有制不對稱,國有銀行貸款給國有企業不必擔心承擔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而貸款給民營企業的風險則相對較大;第三,對內開放與對外開放存在不均衡;第四,銀行體系結構的不均衡。

受計畫經濟的影響,四大國有銀行長期處於一種缺乏競爭對手的環境中,習慣於壟斷經營,造成規模不經濟,缺乏活力和競爭力,不能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造成社會福利水平的極大缺失。

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可以更好地理解國有銀行融資制度安排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是國有獨資的,國家作為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所有者,事實上無法行使所有權,從而產生了產權主體的虛置問題。各國有銀行作為國有資產的**人,受國家委託管理全部資產,但是在這種委託**關係中,委託人一方事實上是缺位的,並不存在**人真正對之負責的實體物件。

而與此同時,國有銀行作為國家的政策工具,不得不履行**的部分經濟和政治職能,承受政策性負擔,這使得國有銀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低效率運轉,難以真正市場化、企業化。

國家與國有銀行之間的委託**關係不僅存在委託人缺位問題,而且這種關係也缺乏有效性。一方面從人事制度來看,國有銀行的行長是由行政任命而不是由市場選拔,而且也不存在外部經理人市場,因而難以實現有效的激勵;另一方面由於委託人和**人之間普遍存在的資訊不對稱,需要設計一套較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但是,由於國有銀行中產權主體的缺位及治理結構的不合理,造成了在**人選擇和激勵兩種活動中必然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銀行家缺位、長期激勵失效、不良貸款大量累積在所難免,需要引入新的具有制度優勢和生命力的新的融資制度。

(二)股份公司制的民營銀行則可以建立起既激勵相容,又能夠產生自我約束機制的產權制度,從而確立其在制度上的一種優勢,使得民營銀行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並在穩健經營的基礎上擴大規模,由弱變強。在金融領域內設立民營銀行,不僅可以完善和發展我國多層次的金融組織體系,而且可以打破銀行業現有的壟斷格局,擴大融資渠道,促進銀行業有效競爭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以便為經濟和社會生產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民營銀行的產權制度可以推動效率的改進。民營銀行的產權主體明晰且多元化,可以形成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彼此之間的有效制衡關係,並進而建立起一套有激勵、有約束、高效率的企業經營機制。由於銀行產權界定得比較充分,理順了銀行內部各種權、責、利關係,提高了勞動力與個人報酬收益、權利與義務的對稱程度,特別是相對分權式的決策管理制度,能夠較大程度地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

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以個體產權為基礎的產權多元化。如果產權屬於集體而不屬於任何個人,那麼在權利和行為動機的關聯上就會出現真空,即當收益的獲得還由產權所決定,而個體的收益必須與行為相關聯才能夠得到激勵時,產權的集體所有就與人的激勵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矛盾。

民營銀行的產權方式將產權、行為、收益結合在一起,因而激勵作用有效;第二個前提是以公平競爭為基礎的**形成機制。在只有國家是唯一所有者的國有銀行中,無法真正做到公平競爭。由於民營銀行自負盈虧,具有內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這樣,在產權明晰的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就可以形成一種具有嚴格效益觀念和風險觀念的約束信用。

制度的內在優越性可以顯著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解決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缺位問題,完善金融結構體系,使一元融資(國有銀行)與多元經濟結構的矛盾得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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