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缺陷及創新

2023-01-22 05:24:02 字數 1048 閱讀 3310

作者:梅付春

**:《現代農業科技》2023年第14期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存在著正式制度滯後、非正式制度缺失、現有制度存在著缺陷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具體措施包括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設定資格股、投資股、捐助股;建立二次分配機制和彈性紅利分配政策;「雙附加」制度以及外部巨集觀制度環境創新等。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 f321.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09)14-0362-02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一直面臨著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農戶在市場中的地位弱小,無力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支援和鼓勵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改善其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經過近年來的努力,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數量顯著增加。

據統計,到2023年上半年,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約有15萬個,成員總數已達3 870多萬,其中農民(戶)成員3 480多萬;全國依法新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58 072家,入社成員達771 850人[1]。但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迅速發展,其制度建設滯後的問題日益顯現,並越來越成為制約其運作效率的障礙。因此,深入剖析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存在的問題,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對促進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滯後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得不到明確,其在融資與對外交往中一直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雖然在 2023年10月31日制定並於次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該法仍然存在著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該法承認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法人,但並未對合作社確切的法律性質歸屬作說明,是企業法人,還是社會團體法人,地位不夠清晰;在登記制度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存有瑕疵,如對合作社發起人數、到哪個部門登記以及登記程式等問題都沒有具體規定;另外,合作社法的有效執行必須有一系列的配套細則和辦法,而目前各地還沒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各種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惠的政策性規定很難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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