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制度構造

2023-01-07 23:45:03 字數 897 閱讀 1772

作者:李磊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1期

摘要在統籌城鄉的大背景下,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工業化的發展,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為此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相繼承認了集體成員的成員權,這對保護農民的利益、構建農村和諧穩定的局面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法律的規定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擬以城市化為視角,對完善成員權提出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集體經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員權

作者簡介:李磊,河南輝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11-033-02

一、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現實意義

。它首先是身份權,其次是財產權,而一般直接認定成員權是社員權,對此並無爭議。但對是否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在理論界存在爭議。

反對者認為,規定集體組織的成員權將破壞土地承包權的物權化,與**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相矛盾。況且,集體的成員是乙個動態的集合,其成員在城鄉一體化的背景下,在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大趨勢下更是難以界定,且我們的政策應當是鼓勵農民的流動,而不是限制其流動,規定成員權將限制農民的流動,也不利於城市化和城鎮化的推進。

但應當看到,不規定集體成員的成員權,農村很多事情是沒有辦法處理的。在農民上訪的案件中,涉及集體成員權的占有相當的比重,由於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法律不完善,致使相關糾紛難以依法處理,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我認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有以下意義:

其一,有利於社群集體所有權的落實。我國的集體所有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所有權制度,但學術界普遍認為集體所有權主體存在缺位的嚴重問題,這非常不利於集體所有權的保護,而規定完善的成員權制度則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個缺陷。實現集體所有權的核心就是農民擁有成員權,而這個成員權的核心是對社群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擁有管理權,這種權利原則上應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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