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調查和報告處理制度

2023-01-19 08:33:07 字數 2999 閱讀 4443

為嚴格各類事故管理,堅持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經過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第一責任人負責。

2安全主管具體負責各類事故的上報處理,事故調查分析,並負責建立事故臺帳。

3事故責任者的處罰,由公司第一責任人決定,由主管負責執行。

4事故的賠償罰款工作,由財務主管負責。

二、程式

1事故分類及分工管理

(1)生產(工藝)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誤操作、違反指令等造成生產裝置被迫減產、停產,原料、半成品、成品、催化劑損失的事故。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主管負責。

(2)裝置事故:指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裝置事故由生產主管負責。

(3)電氣事故:指電氣工作中(或與電氣相關工作)發生人身事故、電網事故、電氣裝置事故。電氣事故由生產主管負責。

(4)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未達到國家或企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並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主管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由技術員負責。

(5)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火災事故由安全主管負責。

(6)**事故:指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的事故。**事故由安全主管負責。

(7)破壞事故:指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製造的事故。破壞事故由行政主管負責。

(8)環境汙染事故:指由於各種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故。環境汙染事故由安全主管負責。

(9)職工傷害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事故行政主管負責,安全主管配合處理。

(10)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的技術原因,造成損失的為自然事故。自然事故由行政主管負責處理。

(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或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

2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事故具體分類方法和損失計算按《企業職工**事故分類》等相關法律法規計算。

(6)雖未達到事故損失標準,但其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的,經公司研究可適當按公升級事故考核等級處理。

3事故的預防

(1)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採取先進安全技術;

(3)按規定維護保養和檢修機器裝置;

(4)裝置安全裝置,並定期校驗;

(5)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6)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7)保持安全通道暢通等。

4事故搶險和救護

(1)企業發生事故,應立即啟動響應程式及應急預案。員工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2)發生較大事故時,公司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主管、生產主管等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

(3)對有害物大量外洩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事故報告

(1)事故最先發現者和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安全主管報告,並及時報告經理。

(2)對各類重大事故,企業要立即按《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令第75號)的要求如實上報。事故報告應做到及時、準確、有序、規範。

(3)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b)事故的簡要經過、**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c)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d)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e)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f)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

(4)當事故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續報。在事故發生後的30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時,應及時補報。

(5)各類事故的管理,由總經理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主管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應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6事故調查

(1)發生事故後,公司應立即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一般事故由責任崗位和安全主管負責調查;發生較大事故時,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成立包括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成員能力要求和職責、權利如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厲害關係;

c)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事故調查組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經濟損失情況;

c)確定事故性質、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d)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的權利: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被調查崗位、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問詢、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3)重傷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由相應的主管牽頭,會同有關主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公司應積極配合調查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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