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牌管理規定 修訂

2023-01-18 06:39:04 字數 1313 閱讀 1142

關於廠牌、工作證管理規定(修訂版)

為了規範工廠管理制度,規範員工出入管理,特制定廠牌、工作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廠牌---晨航不鏽鋼製品

凡在工廠上班人員須佩戴廠牌(食堂和小賣部人員除外);

白班、夜班佩戴廠牌時間為:從上班開始至下班時間;

第二條員工工作證使用規定---帶相片(含考勤卡)的證件

1、上下班打卡使用工作證;

2、不住在工廠宿舍的員工,進入工廠時,佩戴廠牌的,無需出示工

作證;若未佩戴廠牌的,須積極主動出示工作證給保安檢視;

3、住宿在廠區內的員工,晚上出去時,須將工作證交保安處;若未

交工作證又超過十點半回來的,將會追究責任;

4、當需要借款時,憑廠牌、工作證、借款單到財務處借款;無工作

證的不給予借款;

5、到財務處領工資條時,須出示工作證;

6、憑工作證領取飯票;

7、需要開相關證明的,須憑工作證;

8、辦理其他事項須出示工作證;

第三條工作證保安職責

1、不住在工廠宿舍的員工,進入工廠時,無佩戴廠牌的,保安有權要求其出示工作證;

2、住宿在廠區內的員工,晚上出去的,保安有權要求其留下工作證;

3、外來人員(駕駛員、員工親屬、求職人員等)須進入辦公區或廠區內的,須先登記後發臨時工作證;

第四條廠牌、工作證的管理

1、廠牌、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2、沒有廠牌或工作證的新員工,請及時到辦公室辦理,辦公室給予發放廠牌、臨時工作證;

3、丟失要求補辦的,廠牌丟失、工作證丟失或撕爛或看不清的補辦費10元;

4、凡辭工或解雇人員須將廠牌、工作證交回辦公室,否則不給予結算工資;

5、若工序有變化時,須持工作證到辦公室辦理工序變更手續,更改工作證。

第五條廠牌、工作證處罰規定:

1、未將廠牌佩戴外衣左胸處的員工:

第一次警告處分;

第二次通報批評;

從第三次起,罰款10元/次;

2、長期未辦理工作證或長期持臨時工作證的,從**時間起三個月後還未辦理

工作證的,每月扣100元。

3、進入廠內,不配合出示工作證給保安檢視的或保安不檢視的、保安脫崗(5

分鐘以上不在大門口)的:

第一次警告處分;

第二次通報批評;

從第三次起罰款10元/次;

4、違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管理規定的,

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次通報批評;

從第三次起,每次罰款10元/次。

五、本管理規定從2023年4月1日起生效;修訂於6月11日,解釋權歸辦公室。

辦公室202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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