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 第7章

2023-01-16 22:30:03 字數 5124 閱讀 6122

第七章違反財經法規的法律責任

基本要點:

第一節法律責任的概念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法律責任的形式

第二節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重點)

一、行政責任

二、刑事責任

第三節違反財經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四、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法律責任的概念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法律責任是義務性的法律責任,例如,遵守法律是公民的責任,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違法主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某種強制性後果或懲罰性後果的法律上的責任。

1.什麼是違法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公民和社會團體,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濫用權力等,從而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有過錯的行為。

2.違法具有以下特徵:

(1)違法是一種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但不是一切有社會危害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2)違法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3)違法行為是一種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為,一是故意、二是過失。

(4 )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了法律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立的法人。

3.違法行為依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1)嚴重違法行為,即犯罪,也就是刑事違法行為。

(2)一般違法行為是指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雖然也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但是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又分為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

注:行政違法行為具體又分為兩類,一類是職務過錯(職務過失),另一類是行政過錯(行政過失)。

4.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是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包括制裁,補償和強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

(2)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

二、法律責任的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法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其性質,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一)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返,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例:下列屬於民事責任的是( abc )

a. 賠償損失 b. 賠禮道歉

c. 停止侵害 d.罰款

(二)行政責任(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附加刑可以附加於主刑之後作為主刑的補充,同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二節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其法律責任形式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主要為分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對當事人的同乙個違法行為,規定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罰」原則。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二)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2.行政處分的方式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懲罰性措施。

例: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都具有的法律形式( a )

a.警告 b.記過 c.罰款 d.行政拘留

3.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共同之處:

(1)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都基於行為主體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經生效即對相對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並影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均為懲戒措施,其結果均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

(3)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均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都是相對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4.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不同之處:

(1)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處分制裁的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職務有關的違法、失職行為;而行政處罰制裁的行為是處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不服從管理的違法行為。

(2)制裁的物件不同。行政處分的物件是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行政處罰是物件是公民、法人。

(3)制裁權的**和根據不同。行政處分的制裁權是各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於外部行政管理權,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

(4)制裁的範圍和形式不同。行政處分的範圍一般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地位有關的榮譽、資格與職務;而行政處罰不涉及到。

(5)行為的屬性及效力不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處罰則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例:下列屬於行政處罰形式的是( bc )

a.罰金 b.行政拘留 c.警告 d.撤職

二、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3.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一)關於犯罪

1.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徵:

第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第二,刑事違法性

第三,應受刑罰處罰性

刑罰作為犯罪的法律後果,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不可分離,同時,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即罪刑相適應原則。

2.犯罪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

(1)犯罪的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後果及其因果關係等。

(3)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為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二)關於刑罰

1.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並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處乙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乙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例:以下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是( d )

a.管制 b.拘役 c.無期徒刑 d. 剝奪政治權利

注:罰金不同於罰款,罰金是刑罰,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用於犯罪分子,罰款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適用於一般違法分子。

3.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

例:下列不屬於刑事責任的是( d )

a.管制 b.罰金 c.剝奪政治權利 d.行政拘留

第三節違反財經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私設會計賬簿俗稱「兩本賬」,「賬外賬」,是指不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一登記核算,而另外私自設定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製,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製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直接影響會計資料的質量和可比性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下列屬於違反會計法的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a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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