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發[2012]1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公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型別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型別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本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乙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乙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乙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審批的具體事項,經**同意後可以由**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同意。
(三)黨委、**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乙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式。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製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資訊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
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物件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複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複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複審。
(二)登記。對複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 制度化 規範化,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 履行職能 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 制度化 規範化,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 履行職能 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機關公文格式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 t 9704 2012 2012 06 29發布2012 07 01實施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黨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 排版和印製裝訂要求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編排規則,並給出了公文的式樣。本標準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製發的公文。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可以參照執行。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