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旅遊包車客運管理辦法

2023-01-14 05:27:04 字數 2596 閱讀 3890

關於印發《山東省旅遊包車客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旅遊局、公安局、安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監管總局、國家旅遊局有關規定,省交通運輸廳、旅遊局、公安廳、安監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旅遊包車客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包車客運管理,確保旅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旅遊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行社旅遊團隊為目的,為旅行社旅遊團隊提供旅遊交通服務的一種客運方式。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包車客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旅遊包車客運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的領導下由交通運輸、旅遊、公安、安監等相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遊包車客運的許可和管理。

第六條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獲得《機動車行駛證》,並經交通運輸部門核准獲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方可允許經營旅遊客運業務。

(二)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標準,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三)車輛符合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遊汽車服務質量》行業標準。

(四)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當噴塗全省統一的標識,並按規定放置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標誌牌。標誌牌由旅遊包車客運企業按規定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標識式樣由省級交通運輸、旅遊、公安和安監部門共同制定。

第八條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並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執行。

第九條旅遊包車客運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駕駛人必須身體健康,具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二)具有5年以上駕齡,最近3個記分週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旅遊包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檢驗和註冊登記,並負責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標識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每年對擬用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及其駕駛人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車輛及駕駛從業資格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提供的車輛和駕駛人必須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旅遊包車客運車輛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十三條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brt專用車道除外)行駛,並與公交車享受同等優先通行權。

第十四條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駕駛人連續駕車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每次發車前進行車輛安全檢查。

未經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載客運營。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及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應定期對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旅遊部門負責對旅行社租使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對違規租使用非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旅行社,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規租使用非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旅行社租使用車輛時,必須與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簽訂租車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與責任。

,嚴禁旅行社違規租使用無營運手續或達不到相應經營範圍的旅遊包車客運車輛運送遊客。

第十九條旅行社應加強對遊客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乘車。

第二十條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發生造成遊客**的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公安、交通運輸、旅遊和安監部門。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租使用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照《山東省人民**辦公廳《關於**省安監局等部門山東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規定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和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交通部門負責對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和經營者進行安全責任倒查。

一年內發生兩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停業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其營運資格。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租使用非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一經查處,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車輛所屬單位及車主予以處罰,旅遊部門依據《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對旅行社責令改正。

旅行社租使用非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旅行社和車輛所屬單位及車主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旅遊部門依據《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吊銷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證。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車輛所屬單位及車主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將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管理年終考核內容;安監部門應將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範圍;旅遊部門將旅行社旅遊團隊包車安全管理納入旅行社考核評定範圍。

第二十四條各市交通運輸、旅遊、公安、安監等部門應加強資訊交流,定期分析旅遊包車客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旅遊包車客運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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