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2023-01-13 11:45:04 字數 3196 閱讀 2754

一、一般規定

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2條、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並應持證上崗。

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

第4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掩住。

第6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7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8條、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制度。詳細了解列車執行狀況、訊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等,並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聯結器應良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巨集亮,紅燈正常。

5、通訊裝置正常。

6、蓄電池電壓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應固定穩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集電器起落靈活不偏斜。

第9條、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聯結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效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10條、按規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註適量的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定粒度的乾燥細沙。

第11條、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牽引車數和車輛連線不符合規定。

2、裝載的物料、裝置超寬、超長、超高或重心不穩,封車不牢。

3、機車或列車車輛上搭乘非工作人員。

4、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5、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6、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12條、進行特殊運輸時,應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啟動

第13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開啟照明燈、紅尾燈。

第14條、啟動前,必須向排程申請發車,接到發車訊號後,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後」)。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後鬆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執行速度。

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15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衝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鬆連線鏈環,然後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

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6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乙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衝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四、執行

第17條、執行中,嚴格按訊號指令行車。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執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第18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執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第19條、正常執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必須連車頂車。

3、跟車人應在列車前巡視。

4、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5、嚴禁異線頂車。

6、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第20條、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嘹望。要按訊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1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間距。

第22條、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

第23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24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25條、列車出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訊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6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並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第27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並用,並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28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後重新施閘。

第29條、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第30條、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31條、途中因故停車後,司機必須向值班排程員匯報。在沒有閉塞訊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後40m處設定防護,然後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裝置開啟檢修。

第32條、列車佔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警衝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33條、運輸過程中兩列車會車時,物料車應停車等候,讓人車先行。運送人員的機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位置停車,保證自動停送電開關斷電,然後人員方可上下車。

收 4725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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