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訴訟地位

2023-01-11 01:18:05 字數 1328 閱讀 1706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一、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參加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理論與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並不存在爭論;而對於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則存在諸多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至此,明確排除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證人的說法,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到確認。但是,對債務人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仍存在爭議。

在代位權訴訟中?熃?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熑狽?理論上的根據。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熡卸懶⑶肭筧ǖ牡諶?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雙方對立,他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起乙個新的訴訟。在代位權訴訟中,不存在債務人對該訴訟標的的獨立請求權問題,因此債務人並不具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管是債權人勝訴還是次債務人勝訴,該裁判結果都與債務人有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相吻合。當然,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民事訴訟中通常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參加訴訟的具體形態上有所不同,債務人參加代位權訴訟,並不是必然支援一方,反對另外一方,故其是具有獨特地位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二、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位權訴訟,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位權訴訟,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對此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1)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也可以不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

因為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權訴訟中無須再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存在及合法性進行實質的審查。法院只需要審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以及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此時,法院應通知債務人參加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取決於其意願。

(2)當債權人的債權未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則法院必須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若債權人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必須首先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確認。由於代位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代位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的債權,這涉及到債務人責任的確定,其訴訟地位不應該也無法被其他人所取代?

熞虼似潯匭氬渭鈾咚稀7裨潁?就缺乏對債務人權利的程式保障。所以,債權人的債權未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未參加訴訟的,法院應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審查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是否合法、明確,並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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