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保護模式研究

2023-01-10 08:03:03 字數 963 閱讀 2989

作者:陳幸

**:《青年與社會》2023年第01期

【摘要】地理標誌作為一種新型智財權,通過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的保護,逐漸被認知和接受。目前對地理標誌採取的主要有三種保護模式:專門法保護模式、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文章將對以上三種保護模式進行詳細分析,並對法國和美國的做法進行簡要介紹。

【關鍵詞】地理標誌;專門法保護;商標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一、專門法保護模式

對地理標誌進行專門法保護是較高水平的保護,一般為一些地理標誌資源豐富的國家所採取,例如阿爾及利亞、保加利亞、剛果、哥斯大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國、法國、加彭、匈牙利、以色列、義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西亞、愛沙尼亞。其中法國是最早立專門法保護的國家之一,追溯起來已有五百多年的歷史,是專門法保護模式的典型。

法國於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均頒布了原產地保**,對原產地名稱的命名權的行使也經歷了從**到法院的轉變。目前適用的是2023年建立的受控原產地名稱(aoc)制度,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115.

5和l.115.6條將其定義為:

「在農業品和食品領域中使用的原產地名稱,具有持續建立起來的聲譽,並且經由根據原產地名稱局(inao)所提出的確定相關邊界及生產和批准要求的建議而通過的命令所規定的程式獲得批准。」可見,inao是aoc的管理和監督機關,其決定aoc的命名、使用和產品生產,對違法使用aoc的行為進行處罰,還可以尋求國外救濟。同時,inao還規定地理標誌不得被視為通用名稱,也不能被註冊為商標,在其與商標發生衝突時,地理標誌享有優先權。

可見,專門法保護模式有較強的公權性質,地理標誌或原產地名稱被看作是一種國家的權利,而不允許個體生產者擁有,所以有學者認為aoc制度已變成一種產業政策。對於生產者和**來說,制度的複雜確實帶來了一些不便,但是無論如何,通過長期而嚴格的實施,必定能確保產品的真實**和生產規章的嚴格遵守從而對地理標誌能起到很大的保護作用,法國就通過aoc制度有力保護了葡萄酒和乳酪兩個支柱產業,促進了發展和提高了**額。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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