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2023-01-10 00:03:17 字數 4005 閱讀 66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法》、《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包括首次公開發行**、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並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戶儲存、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上市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按照《**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進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募集資金專戶儲存

第六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個數。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1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中;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本所備案後公告。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協議。商業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終止協議並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第九條上市公司怠於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商業銀行履行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後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章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檔案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畫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畫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一條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占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許可權和程式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上市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畫,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說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畫、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後預計分年度投資計畫以及投資計畫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條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出現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檢查,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專案,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專案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集資金投資計畫(如有):

(一)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三)超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畫金額50%的;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出現異常的情形。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專案。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實施,發行申請檔案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地點、實施方式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改變原因。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可以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保薦機構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上述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後,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四章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向。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變更後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於主營業務。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後的新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專案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專案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專案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專案的投資計畫;

(四)新專案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專案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並且上市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六條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餘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核意見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報告;

(三)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第五章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並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已經或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專項審核報告中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與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內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確的審核意見。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意見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說明差異原因及整改措施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上市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並承擔必要的審計費用。

第三十條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保薦機構至少每個季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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