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標準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

2023-01-09 22:27:02 字數 4891 閱讀 3884

本規程為條文推薦性標準,其中第3.0.6、3.0.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程是根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專案計畫》的通知(京質監發〔2017〕2號)檔案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協會會同相關單位對原有北京市地方標準《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db11/385-2011)進行修訂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充分討論了原標準內容的適用性,調研了北京市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現狀,**了國內外預拌混凝土行業質量管理新思路和新方法,結合北京市近年來預拌混凝土生產的特點,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標準。

本規程共分10章,主要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原材料管理;5 裝置管理;6 試驗管理;7 生產管理;8 運輸與交付;9 澆築與養護;10 資料管理。

本規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 對術語進行了增減,增加系列配合比等術語;2調整了基本規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調整礦物摻合料試驗專案;4 補充了裝置管理的相關規定,增加攪拌機下料口、運輸車卸料口的**監控要求;5 補充了試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設計、試驗與確定方法;6 補充了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增加應用erp資訊化管理和使用自動含水率測定裝置的相關要求。

本規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管理,由北京市混凝土協會負責本規程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協會《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標準編制組(位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金頂北路69號金隅科技大廈一區a3門一層,郵編:

100041,**:010傳真)、010電子信箱:

本標準主編單位: 北京市混凝土協會

本規程參編單位: 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北京市建築節能與建築材料管理辦公室

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城建亞東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新航建材集團****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住總商品混凝土中心

北京新奧混凝土集團****

北京班諾混凝土****

北京韓建河山管業股份****

北京誠智幹懋混凝土****

北京京華興商品混凝土****

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燕通建築構件****

北京華城監理****

北京金鑽石科技****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劉建江李彥昌董曉明劉洪波司天森

張培戴清波楊思忠齊文麗胡耀林

安同富聶法智陳喜旺徐寶華蔡亞寧

馬雪英高金枝謝開嫣李幗英於明

楚建平周成斌嶽愛敏王海波

1.0.1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生產和施工管理水平,做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北京地區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

1.0.3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預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水泥、礦物摻合料、骨料、水以及外加劑等組分按確定比例,在攪拌站(樓)生產的、並採用運輸裝置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交貨時為拌合物的混凝土。

2.0.2 工作性 workability

混凝土拌合物在一定施工條件下,便於施工操作且能保證獲得均勻密實的效能,主要包括流動性、黏聚性和保水性。

2.0.3 混合砂 mixed sands

天然砂與機制砂或再生細骨料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2.0.4 廠界 boundary

以法律文書確定的企業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築物的邊界。

2.0.5 系列配合比 series mix proportion

在原材料相同,用水量、砂率、礦物摻合料取代率、外加劑摻量及含氣量等設計引數基本相同或按一定規律變化的情況下,以三個以上間隔不超過0.05的水膠比設計的配合比進行試配,根據試配結果,按照配製強度及生產和使用要求,確定一系列效能接近的多個相鄰強度等級的配合比。

3.0.1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取得預拌混凝土資質,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3.0.2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質量控制制度。

3.0.3 預拌混凝土企業的關鍵崗位人員應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合格後方可上崗。

3.0.4 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裝置和設施應滿足《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規程》db11/642的要求,試驗室應符合《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的有關規定。

3.0.5 預拌混凝土企業向建設工程**的混凝土質量必須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相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3.0.6 原材料進場後必須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複試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3.0.7 嚴禁在預拌混凝土運輸、輸送和澆築過程中加水。嚴禁將在運輸、輸送或澆築過程中散落的混凝土用於結構澆築。

3.0.8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尚應符合北京市有關綠色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要求。嚴禁企業向廠界以外直接排放生產廢水和廢棄混凝土。

3.0.9 預拌混凝土企業如設有分站,其管理應符合北京市相關規定。

4 原材料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

4.1.2 原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並應根據技術要求和工程特點擊用。

4.1.3 原材料採購合同中應包含買方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和賣方相應的承諾。賣方應按合同約定及相關標準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4.1.4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確保骨料的**符合相關規定。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原材料**商檔案,對原材料**商的產品質量、供貨能力、環保及服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穩定的原材料採購渠道。訂貨前,應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和確認。

4.1.5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對原材料**商提供的質量證明檔案進行核驗和確認,並將質量證明檔案的原件或影印件存檔。存檔影印件應加蓋原件存放單位的公章,並有經辦人簽字和時間記錄。

4.1.6 原材料應分倉儲存,並設有明顯標識。標識應註明原材料的品名、產地(廠家)、等級、規格、檢驗狀態等資訊。

4.1.7 原材料的倉儲和配料設施應符合《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規程》db11/642的有關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4.1.8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評審處置措施與制度。

4.1.9 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原材料。對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應上報技術負責人,同時對材料進行隔離、標識,並按不合格原材料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4.2 水泥

4.2.1 預拌混凝土應選用新型乾法迴轉窯工藝生產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窯工藝生產的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4.2.2 水泥品種的選用應根據預拌混凝土的設計、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處環境確定。

1. 宜選用通用矽酸鹽水泥。有特殊需要時,也可選用其他品種水泥;

2. 對於有抗滲、抗凍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選用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

3. 當使用鹼活性骨料時,宜採用低鹼水泥。

4.2.3 預拌混凝土所用水泥應滿足《通用矽酸鹽水泥》gb175或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4.2.4 水泥在運輸和倉儲過程中應有防潮措施。

水泥進場後應按品種、等級、生產廠家分倉儲存,不得混倉。當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水泥乙個月)時,必須進行複試,並按複試結果使用。

4.2.5 水泥進場複試檢驗專案應包括膠砂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

同廠家、同品種、同等級的散裝水泥不超過500t為一檢驗批。當同廠家、同品種、同等級的散裝水泥連續進場且質量穩定時,可按不超過1000t為一檢驗批。

4.3 骨料

4.3.1 骨料的效能指標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或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3.2 預拌混凝土所用的細骨料,宜選用級配良好、質地堅硬、顆粒潔淨的天然砂或機制砂。當天然砂或機制砂級配較差時,可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混合比例應經試驗確定。

4.3.3 預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選用粒形良好、質地堅硬的潔淨碎石或卵石。粗骨料宜選用二級或多級配。

4.3.4 滿足預拌混凝土效能要求的工業尾礦或廢渣可用於預拌混凝土生產,其質量應符合《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規定。

4.3.5 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再生細骨料應符合《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的規定,再生粗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規定。

4.3.6 骨料進場應按規定取樣進行複試檢驗。

細骨料的複試檢驗專案應包括顆粒級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塊含量;粗骨料的複試檢驗專案應包括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片狀含量。同廠家、同規格的骨料不超過400m3或600t為一檢驗批。當同廠家、同規格的骨料連續進場且質量穩定時,可一周至少檢驗一次。

4.4 礦物摻合料

4.4.1 預拌混凝土中可摻用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等礦物摻合料。

4.4.2 用於預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應滿足《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要求,宜採用i級或ii級,ⅲ級粉煤灰不得用於結構工程。

耐久性設計值大於等於50年的混凝土結構不得採用c類粉煤灰。

4.4.3 用於預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應滿足《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18046的要求。

4.4.4 矽灰、石灰石粉、復合摻合料等其他礦物摻合料使用時,應滿足《混凝土礦物摻合料應用技術規程》db11/t1029及其他標準或規範的要求。

當使用標準或規範無規定的礦物摻合料時,必須有充足的技術依據,並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4.4.5 礦物摻合料的摻量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或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並應通過試驗確定。

4.4.6 礦物摻合料進場應按規定取樣複試。

礦渣粉複試專案應包括比表面積、流動度比、活性指數,粉煤灰複試專案應包括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安定性(c類粉煤灰),矽灰複試專案應包括需水量比、燒失量。同廠家、同規格且連續進場的礦渣粉、復合礦物摻合料不超過500t為一檢驗批,粉煤灰、鋼鐵渣粉、石灰石粉不超過200t為一檢驗批,矽灰不超過30t為一檢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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