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解釋與答疑

2023-01-09 02:51:05 字數 4544 閱讀 6083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解釋與答疑(一)

發布時間:2012-02-08 20:15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範」)將於7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為保證「計價規範」的順利施行,幫助各有關單位專業人員理解並正確執行規範,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有關專家,就「計價規範」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釋與答疑。

1、總承包服務費具體包括什麼費用?

答:按《計價規範》2.0.6條及參閱「宣貫輔導教材」第頁。

2、對於預留金,若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超過預留金額,是否調整?

答:預留金屬於招標人預留工程變更的費用,與投標人無關。參閱「宣貫輔導教材」4.0.6條。

3、計價規範中,將模板費用列入措施專案費中。宣貫資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頁把模板費用列入分部分項的綜合單價中。

答:以《計價規範》的正文為準。

4、在工程量清單中,3.4.2「為了準確地計價,零星工作專案表中應詳細列出人工、材料、機械名稱和相應數量」,這怎麼實現?

答:招標人視工程情況在零星工作專案計價表中列出有關內容,並標明暫定數量,這是招標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工程量清單專案以外的零星工作專案的**。投標人根據表中內容響應**,這裡的「單價」是綜合單價的概念,應考慮管理費、利潤、風險等;招標人沒有列出,而實際工作**現了工程量清單專案以外的零星工作專案,可按合同規定或按規範4.

0.9條工程量變更進行調整。

5、在工程量清單**中,措施費以項做為計量單位,以元計價。請問:當實際工程量發生變化後,結算時措施費用是否可跟著進行調整?

還是有個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發生變化,則模板、腳手架及至規範、稅金都隨變動。

如可調,則原先措施**失去意義,變成了暫定價。(因為工程量清單是固定單價,而這種變化是每個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調則與實際情況不符。

答:按合同約定。

6、投標人來填報單價的專案,工程量變更減少或實際工程量與發布量不同時,如何調整?填表項知第3條與本問題的關係?

答:投標人未填報單價的專案,視為其費用已包含在其他專案中,與填表須知第3條相同。若工程量變更增減或實際量與招標清單量不同時,按《計價規範》4.

0.9條規定或按合同約定處理。

7、什麼是規費?規費一般有哪些?

答:規費是指國家及地方**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包括工程排汙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等。

8、計價**之「措施專案分析表」,每一措施專案填表計量單位為「項」,數量為「1」,問:招標人可否在招標檔案中自行設計乙個「附表」,要求投標人作詳細分析(如外架子、內架子、滿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綜合單價各是多少)?

答: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有關的措施專案按「措施專案分析表」進行分析,一般按《計價規範》所列**執行即可。需要補充**的,可參閱「宣貫輔導教材」4.

0.3條,由各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9、有招標**資質的諮詢單位.能否編制工程量清單?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107號)《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第九條「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檔案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招標**機構編制」。《計價規範》第3.

1.1條所指「中介機構」與部令一致。

10、甲方供料是否計價?是否放入投標**中,還是放入其他費中的招標人部分?

答:甲方供料應計入投標**中,並在綜合單價中體現。

11、材料和裝置的劃分,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如何處理?由投標人採購的裝置(如變壓器)是否應納入綜合單價?

答:裝置費在專案裝置購置費列項,不屬建安工程費範圍,因此,清單**中不考慮此項費用。

12、在執行「工程量清單規範」時,牽涉到安裝工程量中的多專業(工種)「聯動試車費」是否能計取?如果能計取,請問怎樣計算?

答:聯動試車費屬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屬建安工程費範圍,因此,清單**中不考慮此項費用。

13、描述「專案特徵」時,全部描述比較煩瑣,能否引用施工圖(例如:第幾項的內容)?

答:專案特徵是描述清單專案的重要內容,是投標人投標**的重要依據,招標人應按《計價規範》要求,將專案特徵詳細描述清楚,便於投標人**。

14、高層建築增加費應划回(1)分部分項工程更清單?(2)還是措施專案清單?

答:應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考慮。

15、因發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單計價如何辦理停建結算?主要是指措施專案費的清算。

答:按合同約定處理。

16、由於工程量將來要按實際核定。在制訂工程量清單時,可否使用乙個暫估量,以節省發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該工程只有初步設計圖紙而沒有施工圖紙的,可按暫估量計算,若有施工圖紙的必須計算其工程量,結算時可因工程增減作增減量調整。招標人應盡可能準確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標人所提供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誤差較大,投標人可以提出索賠或策略**。

17、為便於將來設計變更不會因為投標書中無單價而使承發包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可否採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單?如,某工程樓地面7000平方公尺工程量。在工程設計中為水泥砂漿樓地面,在工程量清單中分別列出水泥砂漿樓地面、水磨石樓地面、地板磚樓地面、大理石樓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為7000平方公尺(或暫定乙個數量)?

答:不可以。只能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進行編制工程量清單,若發生工程變更工程量增減,按合同的約定竣工時按實核量結算。

18、投標人如參照全統基礎定額作綜合單價分析時,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計算除按施工組織設計外,是否應參照基礎定額中相關於目的原工程量計算規則?

答:《計價規範》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與定額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是有區別的,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清單應按《計價規範》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投標人投標**(包括綜合單價分析)應按《計價規範》4.0.

8規定執行。

19、採用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價,按步驟必須先確定施工方案,請問:招標人或中介諮詢機構如何編制乙個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據又有哪些?

答:標底是指招標人或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工程量清單的基礎上編制的一種預期**,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標底並不是決定投標能否中標的標準價,而只是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時的乙個參考價。因此,在編制標底時,招標人或中介諮詢機構一定要依據專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進行編制。

20、同一分部分項工程專案招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是按招標檔案來確定描述工程特徵,如果投標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內容和特徵與招標人的不同,是否允許對工程量清單專案工程內容和特徵描述進行修改、補充?

答:招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描述的專案特徵,表述的是工程實體的內容,它與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沒有關係,採用何種施工方法、施工方案來完成實體的施工由投標方決定。實體的內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補充的。

21、甲方購買的材料、裝置在招投標階段如果無法確定需要多少錢,能否不用列入**?

答:裝置費在專案裝置購置費列項,不屬建安工程費範圍,因此,清單**中不考慮此項費用。材料費必須列入綜合單價,如果在招投標階段無法準確定價,應按暫估價。

22、如果合同訂的是單價合同,能否結算時按竣工圖、現場實際情況按實重新計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約定;(2)乙方發現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時,應隨時與甲方協商簽證同意後變更,結算時調整。

23、工程量清單計價可以理解為固定單價,而不固定總價法。請問合同價如何定?若投標人已知工程量計算錯誤、漏項或設計變更,如何調整?

答: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一種計價方法,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是簽定合同價的方式,這是兩個範疇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單計價可以採用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種方式簽定合同價。

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的第五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的計價方法有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招標人與中標人應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或不實行招投標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合同價方式有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標人發現清單中工程量計算錯誤、漏項或設計變更,可按《計價規範》4.0.

9條規定或按合同約定處理。

24、執行工程量清單後是否工程結算方式和原來的定額法不一樣?

答:按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結算方式與按定額計價的工程結算方式的不同點:工程量清單計價,綜合單價一般不作改動,沒有價差,也不用調整各項費率。

25、清單計價模式招投標是否意味著其只能採用單價固定合同?

答: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的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採用的方式有:(一)固定價;(二)可調價;(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一種計價方法。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是簽定合同價的方式。

2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某一項工作內容發生了改變(比如:工藝不變,原有的瓷磚檔次太低,改為另一種**較貴的瓷磚;工藝有些改變,如保溫隔熱牆的保溫材料發生了變化等),在結算時如何調整?是否都視為變成了一項新的清單,需要重新申報單價給諮詢工程師審批?

答:按合同約定處理。

27、清單計價與施工目預算如何協調?清單計價能取代預算嗎?

答:清單計價與施工圖預算是兩種不同的計價模式。《計價規範》1.0.3條規定的範圍應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除此之外,根據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時可以自行決定。

28、定額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費:如電梯安裝等,實行清單後,怎樣處理?

答:按《計價規範》第101頁表c.1.7列項**,其工程內容包括本體安裝和電梯電氣安裝。

29、工程量清單要求與合同配套,明確合同的計價方式,才能做出投標決策。但現在業主的實際做法是在招標檔案內只列合同範本,具體條款再在中標後由業主與中標人簽訂,這樣的話,投標人的風險明顯大於業主.而這種違反招標法的招標檔案隨處可見,法律的完善與法制的完善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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