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規程

2023-01-06 03:54:03 字數 3050 閱讀 8513

3.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3.1 通則

3.1.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jt617-2004的規定。

3.1.2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並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

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並開啟示警燈,警示後車,防止追尾。

3.1.3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小時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洩漏等),應及時聯絡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3.1.4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3.1.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

3.1.6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3.1.7 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

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危險貨物特性,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安全員監控下作業。

3.1.8 危險貨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1.9 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定警告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1、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2、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裝置;

3、嚴禁吸菸;

4、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3.1.10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3.2 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3.2.1 出車前

3.2.1.1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有關證件、標誌應齊全有效,並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確保車輛技術狀況應為良好。

3.2.1.2 認真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2.1.3 運輸車輛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3.2.1.4 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特性,應隨車攜帶遮蓋、捆紮、防火等物品和應急處理裝置以及勞動防護用品。

3.2.1.5 檢查gps定位系統是否正常,天線是否插好。

3.2.1.

6 裝車完畢後,駕駛員應檢查封口嚴密性,是否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了,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後方可起步。

3.2.2 運輸

3.2.2.1 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2.2.2 運輸途中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2.2.3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2.2.4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及安全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質檢部門報告,並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3.2.2.5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2.2.

6 運輸過程中遇有天氣、道路路面狀況發生變化,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特性,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築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

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車輛側滑、打滑等,確保運輸安全。

3.3 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

3.3.1 出車前

3.3.1.1 會同駕駛人員領取並掌握當班作業單據,並聽取管理人員的安全告知。

3.3.1.2 協助駕駛人員做好車輛例行保養。

3.3.1.3 領取安全防護用品;檢查隨車必備的消防用具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攜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提示卡》。

3.3.1.4 檢查車輛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必要清洗消毒處理。

3.3.2 裝載時

3.3.2.1 檢視裝載作業區的安全情況。

3.3.2.2 監督作業人員穿帶好安全防護用品,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用規程》的規定裝載貨物。

3.3.2.3 檢查裝載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適合道路運輸的要求,內、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包裝標誌是否齊全、清晰,不符合包裝的拒絕裝載。

3.3.2.4 檢查裝載堆碼是否符合所裝危險貨物的通風、間隙、隔離等特殊要求,捆紮、固定是否牢靠。

3.3.2.5 做好貨物的點收點交及單據交接工作。

3.3.2.6 監督所裝載危險貨物質量必須在車輛核定載質量範圍內,嚴禁超限超載。

3.3.3 運輸途中監督、檢查

3.3.3.1 監督駕駛員的駕駛狀態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規定的行車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3.3.3.2 提醒駕駛人員按照規定時間或規定里程停車休息,協助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技術安全狀況,並檢查所載危險貨物的狀況是否正常。

3.3.3.3 監督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車輛休息地點應符合有關規定。

3.3.3.

4 遇險時立即拔打110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提示卡》上的緊急救助**;對事故情況和危險貨物名稱、特性等進行詳細描述,並針對危險貨物特性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阻止無關人員和車輛的接近。

3.3.3.5 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不准拖帶掛車,不准攜帶其它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車上禁止吸菸。

3.3.4 解除安裝時的監督、檢查

3.3.4.1 核對客戶單位、貨物品種、數量是否與「運單」相符。

3.3.4.2 檢視解除安裝作業區安全,監督作業人員穿戴安全防護用具。

3.3.4.3 監督裝卸作業人員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的規定卸貨作業。

3.3.4.4 檢查解除安裝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堆跺碼放是否危險貨物特性的要求。

3.3.4.5 做好貨物的點交點收及單據交接工作。

3.3.4.6 檢查罐內是否有危險貨物洩漏、殘留,做好車輛清潔工作。

3.3.5 收車後

3.3.5.1 協助駕駛員做好車輛保養。

3.3.5.2 協同駕駛員交清當班作業單據。

3.3.5.3 歸還裝卸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

3.3.5.4 向管理人員報告運輸作業過程中的有關客戶、安全、質量方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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