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規程

2023-01-05 13:15:05 字數 4780 閱讀 7764

1.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在保持平坦堅實,並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專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線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新增充足;

(4)各連線件無鬆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3.啟動內燃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啟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有減壓裝置的柴油機,應先開啟減壓閥;

(2)用搖柄起動汽油機時,由下向上提動,嚴禁向下硬壓或連續搖轉。用手拉繩啟動時,不得將繩的一端纏在手上;

(3)用小發動機啟動柴油機時,每次啟動時間不得超過5min。

4.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並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迴轉支撐面的傾斜度在無荷載時不大於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

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5.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並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後方後在進行調整。

6.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公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並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7.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8.起重臂伸出後,出現前節臂杆的長度大於後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後,方可作業。

9.起重臂伸出後,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後,變幅時不得小於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0.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1.採用重力自由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並應使重物有控制的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12.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13.作業中發生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14.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公升捲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5.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6.起重機帶載迴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迴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後進行。

17.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堅實平坦,荷載必須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並應拉好拴繩,緩慢行駛。

18.作業後,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門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並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並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後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19.行駛前,應檢查並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鬆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0c範圍內,水溫未達到800c時,不得高速行駛。

20.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21.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料。

1.以內燃機為動力的發電機,其內燃機部分應執行本規程上節的規定。

2.電機房(棚)必須嚴密防雨、防漏和防止風沙吹入,地面要保持乾燥。發電機及配電盤周圍應鋪設木板或絕緣墊。發電機房(棚)內不得存放易燃品和易爆品,防止電刷火花引燃易燃氣體。

3.固定式發電機必須安放在混凝土基礎上,移動式發電機應將底架擱墊平穩,運轉時不准移動。汽油和柴油發電機的排氣管必須伸出屋外,並遠離易燃品,以免引**災。

4.新裝、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發電機,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迴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於上次所測值的30%,勵磁迴路的絕緣電阻不得低於0.5兆歐,吸收比不得小於1.

3,並應做好測量記錄。

5.作業前檢查內燃機與發電機傳動部分,應連線可靠,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各儀表齊全、有效。

6.啟動前應先將勵磁變阻器的電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後切斷供電輸出主開關,接合中性點接地開關。有離合器的機組,應先啟動內燃機空載運轉,待正常後再結合發電機。

7.啟動後檢查發電機在公升速中應無異響,滑環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待運轉穩定,頻率、電壓達到額定值後,方可向外供電。荷載應逐步增大,三相應保持平衡。

8.發電機開始運轉後,即應認為全部電氣裝置已帶電。

9.發電機連續執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其正常執行的電壓變動範圍應在額定值的±5%以內,功率因數為額定值時,發電機額定容量應不變。

10.發電機在額定頻率值執行時,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0.5hz。

11.發動機功率因素不得超過遲相(滯後)0.95.有自動勵磁調節裝置的,可在功率因數為1的條件下執行,必要時可允許短時間在遲相0.95~1的範圍內執行。

12.發電機執行中應經常檢查並確認各儀表指示及各運轉部分正常,並應隨時調整發電機的載荷。定子、轉子電流不得超過允許值。

13.停機前應先切斷各供電分路主開關,減少載荷,然後切斷發電機供電主開關,將勵磁變阻器復回到電阻最大值位置,使電壓降至最低值,再切斷勵磁開關和中性點接地開關,最後停止內燃機運轉。

空壓機安全操作規程

1.空氣壓縮機作業區應保持清潔和乾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

2.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轉彎;對較長管路應設伸縮變形裝置。

3.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 作業前重點檢查專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潤滑油均新增充足;

(2)各部位連線緊固,各運動機構及各部閥門開閉靈活;

(3)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

(4)電動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的金屬外殼應按規定作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5.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下啟動,啟動後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正常後,逐步進入荷載運轉。

6.輸氣膠管應保持通暢,不得扭曲,開啟送氣閥前,應將輸氣管道連線好,並通知現場有關人員後方可送氣。在出氣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7.作業中貯氣罐內壓力不得超過名牌額定壓力,安全閥應靈敏有效。進氣閥、排氣閥、軸承及各部件應無異響或過熱現象。

8.沒工作2h,應將液氣分離器、中間冷卻器、後冷卻器內的油水排放一次。貯氣罐內的油水每班應排放1-2次。

9.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並排除故障後,方可繼續作業:

(1)漏水、漏氣、漏電或冷卻水突然中斷;

(2)壓力表、溫度表、電流錶指示值超過固定;

(3)排氣壓力閥突然公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4)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生強烈火花。

10.運轉中,在缺水而使氣缸過熱停機時,應待氣缸自然降溫至600c以下時,方可加水。

11.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後重新再無載荷狀態下啟動。

12.停機時,應先卸去荷載,然後分離主離合器,再停止內燃機或電動機的運轉。

13.停機後,應關閉冷卻水閥門,開啟放氣閥,放出各級冷卻器和貯氣罐內的油水和存氣,方可離崗。

14.在潮濕地區及隧道中施工時,對空氣壓縮機外漏摩擦面應定期加註潤滑油,對電動機和電氣裝置應做好防潮保護工作。

1.使用前,應檢查並確認初、次級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焊機的銘牌規定。接通電源後,嚴禁接觸初級線路的帶電部分。

2.次級抽頭聯接銅板應壓緊,接線柱應有墊圈。合閘前,應詳細檢查接線螺帽、螺栓及其他部件並確認完好齊全、無鬆動或損壞。

3.多台電焊機集中使用時,應分接在三相電源網路上,使三相負載平衡。多台焊機的接地裝置,應分別由接地極處引接,不得串聯。

4.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不得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焊機。當焊接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刃具的機具,應保持刃磨鋒利,完好無損,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2.使用砂輪的機具,應檢查砂輪與接盤間的軟墊並安裝穩固,螺帽不得過緊,凡受潮、變形、裂紋、破碎、磕邊缺口或接觸過油、鹼類的砂輪均不得使用,並不得將受潮的砂輪片自行烘乾使用。

3.在潮濕地區或在金屬構架、壓力容器、管道等導電良好的場所作業時,必須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動工具。

4.非金屬殼體的電動機、電器,在存放和使用時不得受壓、受潮,並不得接觸汽油等溶劑。

5.作業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外殼、手柄不得出現裂縫、破損;

(2)電纜軟線及插頭等完好無損,開關動作、正常保護接零連線正確、牢固、可靠;

(3)防護罩齊全牢固。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單獨的開關箱。

6.機具啟動後,應空載運轉,應檢查並確認機具連線靈活無阻。作業時,加力應平穩,不得用力過猛。

7.嚴禁超載使用。作業中應注意聲響及溫公升,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在作業時間過長,機具溫公升超過600c時,應停機,自然冷卻後再進行作業。

8.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控刀具、磨具和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休整或更換,然後再進行繼續作業。

9.機具轉動時,不得撒手不管。

10.使用衝擊電鑽或電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作業時應掌握電鑽或電鎚手柄,打孔時先將鑽頭抵在工作表面,然後開動,用力適度,避免晃動;轉速若急速下降,應減少用力,防止電機過載,嚴禁用木槓加壓;

(2)鑽孔時,應注意避開混凝土中的鋼筋;

(3)電鑽和電鎚為40%斷續工作制,不得長時間連續使用;

(4)作業孔徑在25mm以上時,應有穩固的作業平台,周圍應設護欄。

11.使用瓷片切割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作業時應防止雜物、泥土混入電動機內,並應隨時觀察機殼溫度,當機殼溫度過高及產生碳刷火花時,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

(2)切割過程中用力應適當均勻,推進刀片時不得用力過猛。當發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慢慢退出刀片,應在重新對正後方可再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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