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數民族婚姻習慣法與婚姻法的衝突與調適

2023-01-04 07:39:05 字數 986 閱讀 8262

摘要: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在千百年來生產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代代相傳、不斷完善進而成為所有民族成員信守的行為規範,在民族地區人們的行為和價值取向方面有著極強的影響力。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制定法的衝突不僅影響當地的文明程序也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有必要**二者的衝突進而使二者達到平衡狀態。

關鍵詞:民族習慣法;婚姻法;衝突;調適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2-0131-02

一、少數民族婚姻習慣法概述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民族地區的人們在生產生活中自發形成的產物,是民族地區人們的經驗和智慧型的結晶,是我國廣大少數民族在千百年來的生產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世代相襲長期存在,並為本民族成員所信守的一種習慣法。在這些習慣法規範中,婚姻習慣法所佔的比重較大,也是與少數民族生存和繁衍密切相關的。少數民族習慣法是一種人文景觀,不同的地區少數民族風俗習慣隨風景而變換,這些豐富多彩的少數民族習慣法是我國各民族人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活的法律」。

二、西北少數民族婚姻習慣法情況

在家庭婚姻領域內,西北少數民族習慣法保留的數量多、內容和形態完整。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回族、藏族、維吾爾族的婚姻習慣法。

回族在婚姻締結上,《古蘭經》認為男12歲,女9歲就可以婚配[1];一般穆斯林的婚姻是以雙方都是穆斯林為首要條件,不同宗教信仰之間締結婚姻,被認為是婚姻的禁忌;按回族結婚習俗,男女雙方進行宗教儀式才是合法夫妻。在離婚方面,回族婚姻習慣法有「守制期」制度,即回族女子改嫁或者在婚前應當期待4個月零10天,期滿後才可以決定是否再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前兩種方式無法解決問題時,才以《婚姻法》為標準進行訴訟離婚。

藏族在婚姻締結上,男子17歲,女子15歲時就可以結婚。在一些偏遠藏族自治州仍有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現象。藏族婚姻中最大的禁忌就是近親結婚,無論母系還是父系血統,只要是親戚,都要迴避聯姻。

藏族離婚自由,手續比較簡單,雙方同意並徵得部落首領或者家長的同意就可以正式離婚,離婚後雙方都可以另找物件,離婚後承擔撫養子女義務的一方往往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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