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招2019 179號

2023-01-02 20:15:03 字數 4754 閱讀 9646

附件1:

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貨物、服務、醫療器械及藥品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採購除外)。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如果有多個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則依據第六條確定受理和調查處理投訴的主要責任部門,非主要責任部門應將受理投訴的情況及時轉送主要責任部門。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專案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任何組織和公民均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的處理按照《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違規問題舉報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詢問,招標人應及時作出答覆或澄清。疑問事項涉及其他投標人的,招標人還應當告知所有投標人。

第五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應按下列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認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兩日前或者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認為開標活動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或者被告知中標候選人後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監督機關進行投訴。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未對異議作出答覆的,招標人不得進行資格審查、開標、評標或者發出中標通知書。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前款(一)、(二)項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按該款規定提出異議。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答覆或者投標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就相關事項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公示期自異議答覆後延續計算。

第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是否依法處理投訴進行監督。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經濟和資訊、通訊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省人民**和各級人民**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重大建設專案、工業專案(含電力)、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發展改革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重大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受理;

(二)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專案和市政工程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住房建設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等交通運輸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交通運輸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對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水利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醫療器械、藥品、試劑和耗材採購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專用裝置採購、安裝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衛生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經濟資訊化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經濟和資訊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對電信樞紐、通訊、資訊網路等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通訊管理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對民航專業工程的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民航管理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九)對進口機電裝置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商務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的機構設定、部門職責分工有變化或調整的,相關部門依照變化或調整後的職責分工,受理相關招標投標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七條監察機關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監督處理投訴進行監察。監察機關受理、交辦、督辦、轉送投訴人提出的招標投標執法活動的投訴;監督檢查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處理;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活動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並將聯絡**、傳真和通訊位址等資訊通過本部門**及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位址及有效****;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位址及有效****;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影印件。

投訴人為利害關係人的,還應當提供與招標專案或招標活動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十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人辦理投訴事務。**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有關委託**許可權和事項。

第十一條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十二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通過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

第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補正。投訴人逾期不補正的,因投訴人未留下****或提供無效****導致無法取得聯絡的,視為無效投訴;

(二)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先對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告知投訴人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但投訴材料經補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專案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經補正後的投訴書仍不符合第九條規定,或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期限或第五條規定的異議期限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階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二十條調查結束後,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投訴的主要內容和訴求;

(三)被調查的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情況;

(四)調查的過程情況;

(五)查明的投訴事項的基本情況;

(六)調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情況;

(七)調查獲取的各種證據附件;

(八)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及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行政處罰。

(三)雖未投訴,但在調查中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應一併進行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四)認定屬於虛假惡意投訴予以駁回的,依法對投訴人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七)處理機關簽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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